【DR誤殺案】法官指引(一)三名被告知否療程屬實驗階段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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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醫學美容集團誤殺案,高院法官張慧玲今(5日)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陪審團勿感情用事、同情任何一方,須基於法庭內證供作事實裁決,又指要考慮
五個控罪元素,包括三名被告是否對死者有謹慎責任,另外三人案發時是否知道療程尚在實驗階段。

三名被告(由左至右):DR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及女醫生麥允齡。(資料圖片)

三名被告包括DR集團負責人周向榮、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技術員陳冠忠、受聘於DR集團的女醫生麥允齡,各否認一項誤殺罪名。

須考慮控罪的5元素

法官張慧玲指,控罪共有五個元素:

1) 被告對死者擁有的謹慎責任;

2) 被告有否違反謹慎責任;

3) 被告是否知道他們所違反的謹慎責任,有重大及明顯引致死者死亡的風險;

4) 主要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

5) 他們嚴重疏忽至須負上刑責。

法官強調,針對三人的控罪元素各有不同,必須獨立考慮三人的作為是否符合以上元素。

技術員及女醫生與死者存謹慎責任

法官解釋,首個控罪元素視乎被告與死者的關係,若三名被告對死者有謹慎責任,他們提供給死者陳宛琳的產品必須是安全。其中第三被告麥允齡案發時為醫生,她自辯時承認死者陳宛琳為她的病人,兩者已存有謹慎責任;至於第二被告陳冠忠,是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主管,但因他是在研究中心負責配製CIK療程產品,所以亦存有謹慎責任。

集團創辦人聲稱只是投資者

唯一考慮便是DR集團創辦人,即首被告周向榮,他自辯時承認,他全資擁有DR集團、銅鑼灣醫學光學美容有限公司、香港美塑醫務中心,及該研究中心,但否認是「實際控制人」,強調他只是投資者,所有DR集團管理由中央管理組決定,包括CIK療程推出巿場的決定,他當時忙於搞DR集團上巿。

證據顯示周親力親為

可是根據證供、集團通告、電郵顯示,周向榮是一名「親力親為老闆」,連研究中心購買250多元的物品,亦要周「批准」,更多次要求集團科學家做CIK療程的文獻搜查、提醒技術員數好桿細胞數量及驗菌,又親自聘請美容醫務中心的醫生。

集團的女文員又供稱,她須於默寫周指示,寫在通告上,例如「DR之女無窮人」,而通告下的署名「DR」,代表周,而非周所指的「Dermal Rejuvenator(肌膚再生)」,所以須由陪審團考慮周在涉案公司是否實質控制人。

須考慮被告是否知療程在實驗階段

另外法官又指,控方專家證供均指CIK療程是一個尚在臨床實驗的治療癌症療程,成效成疑,但三名被告卻指是保健產品,可施用健康人體上,陪審團亦須要考慮,三名被告在2012年是否知道CIK療程尚在實驗階段。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