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大媽歌舞「無王管」 強化區議會權力是出路?

撰文:林劍
出版:更新:

大媽在街道載歌載舞滋擾問題,連日再次成為社會焦點,當旺角行人專用區殺街後,「大媽大叔」紛紛轉戰尖沙咀碼頭、銅鑼灣時代廣場等地「遍地開花」,持續引起廣泛爭議,同時令外界關注這些「表演者」欠缺規管的問題。
事實上,自1999年底政府「殺局」後,地方行政的主導權由兩個市政局重新收歸政府。在欠缺民意監察下,政府行政效率不足,也欠缺動力建立統一的街頭表演管理政策。而區議會限於角色,也無法承接市政局原先的大部分職能。
政府近年多次加強區議會角色,但每每只是隔靴搔癢,效用不大,問題也一直殘留至今。如要防止問題進一步蔓延,現在又是否時候舊事重提?

+1

市政局擁地區行政實權 被指如獨立王國

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將部分地區行政權下放社區,其中一個最重要措施是在1973年改組市政局,讓其脫離政府管制,可享獨立財政及自行推選主席。市政局亦擁有土地使用權,該局職能也包括管理公共衞生、康樂文化事務,類似外國的市議會。而由於該局大部分成員屬民選,因此須對市民問責。

不過市政局長年被指權力過大,如同獨立王國。加上到九十年代,中英雙方在政制問題出現嚴重分歧,導致兩個市政局不能過渡至回歸後的特區政制架構。1997年6月,臨時立法會通過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委任原先的兩個市政局成員加入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暫時繼續運作。

1997年至1998年禽流感事件後,董建華政府認為殺雞欠中央統籌導致殺雞一役出現行政混亂,決定殺局,所以在1999年推行市政服務改革。1999年12月31日兩個市政局任期屆滿後,完成歷史任務。由2000年起,兩個市政局的主要職能,便分別由民政事務局和環境食物局(現食物及衞生局)接手。

旺角行人專用區近年被大媽等團體「攻陷」,噪音問題一直為人詬病。(資料圖片)

政府接手後欠效率及離地 無統一政策管理街頭表演

政治上,「殺局」當時引起泛民不滿,因兩局泛民議員較多,他們批評董建華「借雞殺局」。姑勿論指控是否有理,從客觀結果而言,殺局後的市政管理模式由過往市政局自行拍板管理,改為由政府部門主導,地區撥款也要經過政府和立法會批准。

不過,正如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所指,由政府統一負責地區行政,效率明顯低過市政局拍板。因為在欠缺民意監察之下,行政官僚僵化、離地,不止文娛康樂,其他如小販、墟市、水貨客等問題,多年來也無法妥善處理。

街頭表演早在約十多年在本港興起,但在以上制度缺陷下,政府對於街頭表演,由始至終沒有動力訂立統一的管理政策。所以在今次大媽歌舞爭議中可以見到,臨時娛樂牌照由食環署負責,噪音由環保署管,違反地契則是地政總署範疇。現時整個問題的癥結,是政府無一套中央統籌及管理全港各區的場地表演政策,故此現時出現問題,是政策上有缺失引致。

梁耀忠曾表示,殺局後地區行政欠缺效率。(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區議會亦欠實權

至於區議會,政府取消兩局時曾表示會研究加強區議會角色。政府多年來亦已多次檢討區議會職能,並且下放一定程度的權力,不過範疇僅限於少部分社區設施管理權、個別地區建設項目等,以致區議會空有民意授權,但通常僅能扮演諮詢角色,不能自行釐定一個符合社區需要的康樂及文化政策。

民建聯「雙料議員」劉國勳也曾在立法會會議指出,大部分地區服務如清潔街道、文康體育設施場地管理,已由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直接負責,區議會沒什麼角色可言。至於負責與區議員溝通的民政事務專員受職級所限,無法作重要決策或是就跨部門議題作統籌,而他們每隔幾年要循公務員系統調任,對所屬社區的歸屬感有限。結果區議會聲音未能有效向政府反映,地區問題亦得不到系統化解決。

政府在2000年起,設立旺角行人專用區,直至今年「殺街」。(運輸署圖片)

改善街頭表演管理 從地區行政做起

回看近日大媽歌舞爭議,固然殺街可為受影響旺角居民解決燃眉之急。但更為根本的問題,是殺局後帶來的制度缺陷:負責的政府部門欠缺民意授權和行政效率,文娛康樂政策離地,欠缺統一管理。

所以民間即使明知殺街治標不治本,但基於市民不相信政府拿得出有效政策管理政策,因此寧可將整個行人專用區砍掉重練。如果不是大媽歌舞滋擾嚴重到「過晒火」,油尖旺區議會不得不表達強烈意見要求運輸署殺街,菜街噪音問題很可能又繼續石沉大海。

香港議會架構理論上難走回頭路,因此重置市政局或許不太現實。不過,殺局後地區行政職能半真空,卻又是難以迴避的現實問題。《香港01》早前倡議,政府有需要再進一步加強區議會的職能,下放財政權和地區服務權,可提供一個初步的解決方案,讓一個有民意監察的機構接手地區管理,由下而上建立一套系統化的街頭表演管理政策。

見微知著,從旺角以至尖沙咀大媽歌舞的爭議中,可以看見現時地區行政確實出現漏洞。旺角殺街後,大媽大叔只是流竄到其他地區,各區商場業主、管理公司也只能被動地見招拆招,惟問題終究也要處理,政府確實有需要重新審視整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