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條例》擬引入發牌制度 業界料屋苑管理費增兩成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擬修改《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的附屬法例,訂立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法團及業委會亦有機會要領牌。該條例早前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早於本月18日完結。
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亞太分會等多個物業管理相關的組織,今日(28日)於傳媒午宴批評,條例細節含糊不清,料可獲豁免領牌的法團及業委會數目甚少,容易誤墮法網。他們又指,《條例》猶如濫發牌照,因應牌費等因素,料全港各屋苑的管理費屆時將增加20%。
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亞太分會、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香港設施管理學會、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及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今日(28)舉辦傳媒午宴。
「任何人」都要領牌 料管理費增20%
他們重申,根據《條例》,不論清潔、保安、維管主管,或工程師、律師、會計師等物管的輔助工作部門專業人士,均需考取「物業管理人牌照」。他們批評,上述要求並不尊重專業人士的專業資格,更形容:「好事都變壞事。」
香港設施管理學會會長鄭錦華強調「羊毛出自羊身上」,若所有相關人士都要領牌,連同牌費、最低工資及通脹等因素,料管理費將會增20%,屆時只會令一眾業主受害。
法團或業委會同樣須領牌 難獲豁免
《物管條例》列明,物業的業主組織,包括法團及業委會,若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但自行聘請清潔、保安、園藝等,業主組織也需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雖然單位數目少於1,500個、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的法團或業委會,可獲豁免申請牌照。不過,他們認為,雖然部份法團及業委會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但符合豁免要求的物業甚少,因法團一般會外聘清潔或保安公司,而根據《條例》,上述公司同樣被視為物業管理公司,故難以獲得豁免。
憂嚇怕法團業委會
民政事務總署本月去信全港18區的業主立案法團,指除了物業達1,500伙或以上,同時無委聘物業管理公司而「自行管理」的物業不獲豁免外,法團並不等同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因此,法團或法團管理委員會不屬《物管條例》的規管對象,毋須領牌。
根據民政署信件,署方稱監管局正考慮合適方案,讓1,500伙或以上、無委聘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由業主組織「自行管理」。
不過,物管業界指出,法團或業委會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如釐定及收取管理費等,加上《物業條例》無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及「有責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兩個概念區分,故並不能假設法團及業委會不須申領牌照,否則法團及業委會有機會背負刑責風險,屆時只會嚇怕業主籌組法團或業委會,料法團將陸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