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券】臨時註冊類視光師 不滿被拒列入計劃 要求司法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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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指長者使用醫療券用於視光的金額「不成比例地多」,並提出要就收費設限。然而一名屬臨時註冊(即第四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卻不滿政府在政策上並未容許像他這類別的視光師使用長者醫療券,認為政策存在不公,上周五(1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政策的這項條款。

申請人陳然發就第四部份視光師未能列入醫療券計劃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陳然發,答辯人為食物及衛生局。

陳在其自行撰寫的入稟狀中,並未付有申請理據,只是要求推翻局於於2019年1月15日簽署的書面決定,否決將第四部份視光師,列入為該計劃的註冊醫療服務提供者。

第一部份註冊者須曾受大學視光訓練

根據「香港眼科視光師學會」網頁上的資料,香港執業的眼科視光師均要持有註冊牌照,並會按照其資格和工作經驗,將註冊形式共分為四種。

第一部份註冊的眼科視光師,須曾接受大學眼科視光學本科訓練,並能使用眼科診斷性藥物,提供全面的眼科及視覺健康檢查,亦能驗配所有視光學儀器(包括眼鏡和隱形眼鏡)。

第四部份屬臨時註冊

第二部份註冊的眼科視光師,可以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視光學儀器,包括眼鏡和隱形眼鏡,唯一不同的,是第二部份註冊者不能使用眼科診斷性藥物(螢光素除外)。

第三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可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眼鏡,但不包括隱形眼鏡。

而第四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屬臨時註冊,可以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眼鏡。他們當中有部份可以同時驗配隱形眼鏡。

局方早前就視光服務申請設限

食物及衞生局早前就長者醫療券作檢討,並發現長者有過度集中使用醫療券於個別服務,其中視光師申報的醫療券金額,屬「不成比例地多」,故建議就視光服務的醫療券申報金額設上限,定為每名長者每兩年最多申報2,000元。

醫療券只涵蓋第一部份註冊者

而局方亦限定,醫療券所涵蓋的範圍,只限於第一部分註冊的視光師所提供的服務,如申請人所屬的第四類,即只為顧客作檢驗及配備眼鏡等的,並不能申請。

案件編號:HCAL10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