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醫生】醫委會法律顧問:試後綑綁期長於半年 易被司法覆核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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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海外專科醫生實習期爭議不絕,醫學會及多個醫生組織協商討出「一醫三制」的第五方案,惟對在不同醫療機構工作的海外醫生有差別對待,遭到特首林鄭月娥公開批評。
醫務委員會法律顧問岑炳生亦指出,該方案可能面對多個潛在的法律風險。他指現時海外專科醫生評核期為半年,如任何方案限制「綑綁」醫生在某機構多於半年,在邏輯上都說不通,容易遭到司法覆核。由於現時有限度註冊年期為三年,方案如要避免法律風險,最多只可「綑綁」醫生在公營機構三年半。

醫務委員會法律顧問岑炳生指出,「第五方案」可能面對多個潛在的法律風險。 (資料圖片)

醫委會法律顧問岑炳生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出,醫學會仍未向醫委會提交「第五方案」,他透過傳媒了解方案內容後,初步認為有數項法律問題。首先,海外醫生的「實習期」,實際上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0A條,是在認可的醫院完成醫委會所訂定的「評核期」,與一般本港畢業醫科生需在認可醫院以駐院醫務人員身份工作的「實習期」不同,當中海外專科醫生已有專科醫生資格,「評核期」只為評估其是否適應在本港工作。

現海外專科醫生評核期僅半年

岑炳生表示,現行機制下,海外醫生的評核期為一年,而海外專科醫生評核期則為半年,任何方案如訂明海外專科醫生需「綑綁」在某機構工作多一段時間,才可豁免評核期,該段時間都不應長於半年,否則在邏輯上說不通,容易被人司法覆核。

現時有限度註冊年期為三年,換言之,方案如需避免法律風險,最多只可「綑綁」醫生在公營機構三年半。

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最多只可「綑綁」醫生在公營機構三年半。 (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綑綁期」不同需有確實證據支持

對於有醫生組織指,在大學醫學院及衞生署工作的醫生臨床服務不及在醫管局工作的醫生,其「綑綁期」亦應相對較長。岑炳生反駁指,除非有確實證據顯示到三者工作確實有別,否則訂立出不同的綑綁期是隨機的決定,並不公平。他續指,綑綁期愈長,遭司法覆核機會愈高,因並無合理解釋為何要定出比現行機制長的年期。

他補充,現時醫委會討論的命題是是否放寬評核期及如何放寬,而非討論如何增加公營機構的醫生人手,若方案考慮了不應考慮的條件,例如哪個方案才可增加較多的人手,亦易受到法律挑戰,「法官不會看件事啱唔啱,而係程序係咪合理。」

醫委會本月3日表決4個方案,不過全部贊成票都不能過半數,全數遭否決。 (資料圖片)

岑炳生認為,在現時五個方案中,以上次得票最多的方案一,被司法覆核推翻的機會最低。方案一指出,海外醫生在考執業試後,若曾在醫管局、衞生署及兩間大學醫學院工作滿3年便可免實習,岑認為這方案一視同仁,最公平及一致。

岑炳生提出綑綁期不應長於半年,不過,醫委會本月初表決的4個方案中,方案二與方案四,都指在通過考試後,醫生需被綑綁最少3年才可豁免實習。

(香港01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