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非禮案 官指張辯詞不盡不實 信視障事主能憑感官認人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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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30多年前在母校五度非禮同一名視障女童,今(16日)被裁定5項非禮罪成,將於下月6日判刑,暫委法官練錦鴻在裁決時指,除認為女事主的證供可信外,亦觀察得張的行動自如,認為其視障情況非他所言的嚴重,其辯詞如度身訂造,然而亦不盡不實,相反,雖然女事主有視障問題,但她仍能從其他感官認清侵犯她者是誰,亦無動機誣告張,經重重推斷,認為當期時曾性侵女事主的人只有一個,正是本案被告張健華。

張健華在區域法院被裁定5項非禮視障女生罪成。(盧翊銘攝)

被告張建華,56歲,被控1982至1983年,在校內圖書館及6樓梯間,非禮當時約9歲的X;又於1985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29日在康樂室非禮X;及於同年7月31日至8月1日,在烏溪沙夏令營宿舍的游泳池及淋浴間非禮X。

行動自如視力非不堪

法官指張聲稱讀書時只有5%視力,作供時更僅餘1%,惟法官稱他留意到張從犯人欄走去證人枱時,完全不需他人攙扶,更可自行踏上高一級的證人枱,行動自如。且張在警方安排認人手續時,能將其中一個戲子剔除,張讀書時更不用學點字,可見其視力並非如他所說般不堪。

指張的辯詞如度身訂造

雖然張自辯時曾稱,當時的學生喜歡冒充他人,又稱對烏溪沙宿營事件毫無印象,亦與事主不熟,惟當年校內只有百多名學員,高年級與低年級同學常打成一片。校方指張離職原因是行為不檢,張卻稱因他與學生相熟難以監管及洩露行政秘密,他有感雙方失去信任,才辭去校內活動助理工作。法官形容張的證供有條理及組織,但可聽出不盡不實之處,指他就控方案情度身訂造作供,以求脫罪。他不信納被告的所有供詞。

事主無誣告張的動機

練官指此案重點在於事主是否可信,他認為事主沒有揑造的動機或對被告積怨。辯方質疑其記憶片面、不完整,但官指人類不會如機械人般記下所有東西,故這並不足以成為摒除其供詞的理由。

他續道,涉事學校的師長供稱事主文靜怕事,吻合事主沒有即時報案的解釋;被告校內受人擁戴,事主怕得罪對方之說亦合理。練官形容,事主的反應反而顯得其性格更立體、可信。另外,他指事主沒主動揭發被告,只是社工問她才令校方得知此事。事主稱30多年後聽到被告的新聞而決定報警,練官表明不會就新聞對被告作不利的揣測。

事主能以其感官辯認侵犯者

練官接納事主就每項控罪提供足夠證供,其供詞可信,即她曾受非禮。至於事主能否認到非禮者,練官認為她雖有眼疾,但當時的視力足以近距離看到輪廓、身型及膚色,而每次事件她也可近距離見到被告。此外,她也會以聽力等其他感官辨認。辯方稱,有人冒充被告以致事主誤認他人,惟師長均從沒聽聞此說。練官認為,據一環接一環的證據,可推論當時校內只有一人叫張健華,而他就是被告。

包括在校內圖書館及天台推倒女童,以身驅壓住對方並磨擦其面頰;又涉於暑假宿營期間藉詞教游水,伸手入女童泳衣泳衣摸胸撩陰等方式多番非禮女事主。

案件編號:DCCC11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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