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片段直擊七警動武拘送水男 民權觀察:非法使用武力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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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月9日大批市民上街遊行後,立法會仍決定在接着的星期三(12日)「硬審」《逃犯條例》修訂,結果引發包圍立法會示威行動,演變成大規模警民衝突,事後警方被質疑使用過分武力。港大校園電視拍攝到當日一名戴頭盔及口罩、拉車仔運送樽裝水等物資的男子,於警方清場期間,在中環大會堂對出空地,遭至少七名防暴警及「速龍小隊」追捕,期間被警員用警棍揮打及施放胡椒噴霧,最終被三名警員壓在地上,過程長約一分鐘。
《香港01》記者當時在場,得知該男子被警方以非法集會及襲警被捕。有民權觀察成員認為,警方已屬非法用武,「圍毆」情況超逾最低程度武力,已涉刑事,儼如2014年傘運曾健超七警案「翻版」,促警方主動撤查及問責。
《香港01》已向警方作出查詢,正待回覆。

一名戴著頭盔及口罩的男子,當時拉着手推車仔及環保袋前進,至少7名警察旋即趨前推撞拉扯,及揮動警棍將他制服在地上。(港大校園電視截圖)

6月12日下午,金鐘一帶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清場期間,施放超過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造成約80名示威者及20名警員受傷。截至昨日,警方表示共有32人被捕,其中5人涉干犯暴動罪,其中涉嫌遊蕩罪的7男1女,已獲無條件釋放。

至少三受胡椒噴霧 高呼「唔好搶我嘢啦」

港大校園電視當日拍攝到一批示威者退守至中環大會堂一帶情況,片段可見,一名戴著頭盔及口罩的男子,當時拉着車仔及環保袋前進,但至少7名警察趨前推撞拉扯,及揮動警棍擊向男子長達半分鐘,當中包括手持長盾的「速龍小隊」。警方至少三度向該男子施放胡椒噴霧,混亂中,車仔上盛載的樽裝水及生理鹽水散落地上,其背包亦見飛脫。在幾近壓倒性警力下,該男子呈「捱打」狀態,他左手緊握手機,全程未見反抗。

男子及後被推倒在地後,三名警察用手或腳將他壓在地上,在其無還擊力情況下,有警員仍使用左手從後箍頸。男子期間不斷呼叫「唔好搶我嘢啦」。

點擊下圖睇片(港大校園電視片段)

現場警員回應記者:男子涉非法集會及襲警

《香港01》記者當日亦於現場直擊男子被捕情況,該男子事後手肘擦傷流血,眼部亦因已中胡椒噴霧,一度未能睜開。他被制服後,雙手被警方以索膠束帶綑綁,坐於附近石椅,警員隨後以清水為他洗眼,然後將他押上警車。

記者上前追訪,警員則指男子涉非法集會及襲警被捕,或會先送往醫院,「佢唔舒服,你見佢好辛苦」,但記者多度追問下,負責押解的警員仍拒絕透露所涉襲警行為。

▼6.12金鐘衝突.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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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現場所見,男子被警員制服後,雙手被索膠束帶綑綁逮捕。(《香港01》記者攝)
大批示威者當天退守至中環大會堂一帶。相中情況為口罩男被制服前,警民對峙情況。(《香港01》記者攝)

港大校園電視記者:男子頭盔被打甩

負責拍攝的港大校園電視記者接受查詢時指,當日主要於添華道近特首辦防線進行採訪,警察施放催淚彈驅散後,他隨人群退守至中環大會堂對出空地。眼見局勢放緩,他遂走進大會堂即時傳送影片,大約4時半再步出戶外時,未幾已見多名防暴警察聯同速龍小隊,將該男子圍堵,有警員出拳,「好激烈,佢(男子)本身戴住頭盔,但之後都被人打到頭盔都無埋」。他指警方在無警告下,多次近距離施放胡椒噴霧,「混亂中佢哋(警員)都有遭殃,不過有晒裝備,所以無事。」

民間質疑警方所用武力是否恰當,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日前解釋,警方在生命受威脅情況下,迫不得已使用武力驅散人群和控制場面。他強調警方用武時,嚴格依從警隊使用武力的相關指引,「昨日(6月12日)的情況下,我的同事使用武力是適當的。」(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中)認為,事件涉非法用武。(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似曾健超七警案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涉事警員已明顯構成非法使用武力。他指依片段所見,該男子未有作掙扎或襲擊行為,惟多名警員仍圍着他施予武力,「見唔到有合理理據,點解要咁樣做」。

他認為事件可與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曾健超七警案作類比,因兩者同樣涉及警員非法毆打,倘按最低武力原則定論,今次相關警員已超出武力需要,亦無合法權限作上述攻擊,或需付上刑事後果,「即使有原因拘捕,都見唔到用武嘅目的。」他促警方主動徹查事件及進行問責,「唔好等人投訴先至行動。」

有前線警員觀看片段後,亦認為涉事警員使用過多武力,但缺乏前因後果情況下,未敢武斷究竟誰對誰錯,「但片段入面武力係有錯,要承擔責任。」

曾健超與七警案,於2014年10月雨傘運動期間發生衝突,之後雙雙被控。(資料圖片)
7名警務人員在2014年佔領行動爆發時執勤期間,於金鐘涉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裁定襲擊罪成各判囚兩年,其後7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曾健超七警案

《警察通例》第29章列載警隊內部武力指引,不過一直未有公開,綜合各方資料歸納,警察使用武力時必須自律克制 ,及有「絕對需要」,並在別無他法下執行合法任務時方可使用,期間需遵從低程度武力原則,在達成目的後立即停止武力。一般而言,若遇頑強對抗,警方始會動用強硬武力,包括胡椒噴劑等,進行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