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威嚇兩學生購健身課程 4名職員被裁罪成 稱跑數壓力下犯案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旺角健身中心Go Goal Studios的4名職員,被指向2名學生作出威嚇性營銷行為案,今(16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相信兩名事主的證供,並指其中一名事主雖曾認想有如韓星金鐘國身型,但被告們向他推銷僅6堂的健身課程,認為這不足以令瘦削的事主變得健碩,質疑當時仍是學生的事主,怎會花光戶口的錢去報下課程,認為4被告有作出成威嚇性行為並裁定他們罪成。眾被告入罪後認因「跑數壓力」而犯案,願賠償事主損失。官把案押後至9月5日判刑。

首被告黃展澤。(李慧娜攝)
+3

四名被告:黃展澤(20歲)、區存信(24歲)、譚嘉希(21歲)及張梓健(22歲)。首3被告被控於去年‪3月24日,向周峻弘銷售價值3000港元的健身服務時,作出威嚇性營銷行為;而第4被告則被控去年4月4日向梁浩明銷售價值1.8萬元健身服務時,作出威嚇性營銷行為。

事主當時只是學生警覺性不足

裁判官指出,雖然辯方質疑為何事主周峻弘沒有即時離開、盲目簽下客戶協議書,及相信提款卡內的錢會被健身中心提走,但裁判官認為周當時已感到害怕,事發時只是學生,入世未深、警覺性不足,加上事出突然,周當時只一心想取回3000元,所以有以上行為並非不合理。

再者,雖然周承認當時曾說過想擁有如韓星金鐘國的身形,但裁判官直言6堂健身課程,並不足以令瘦削的他變得健碩,質疑身為學生的周,怎會用光戶口大部份的錢去參與這個6堂健身課程。裁判官信納兩位男事主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認為4名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威嚇性行為,故裁定他們罪成。

被告稱因跑數壓力犯案

辯方求情指,4人均有真誠悔意,願意賠償案中2名事主的損失,望法庭考慮案件非同類型最嚴重的情況,且過程中沒使用暴力,他們只因有「跑數壓力」而犯案。裁判官遂為4人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再作判刑,案件押後至9月5日。

事主助答問卷被誘到健身中心

控方案情指,周於去年3月24日下班後,被健身中心職員要求他幫忙填問卷,周當時出於好心,跟隨職員到健身中心Go Goal Studios。抵達後另有職員替他進行脂肪測試。及後有職員拿出一份客戶協議書叫他填寫個人資料及簽名,又誘他拿出身份證及提款卡「對資料」。

然而有職員突然拿著他的提款卡稱「入錯資料」,叫他到銀行將所有款項提取出來,否則會被「食錢」,周遂由職員陪同下,從戶口提取3700元,回到中心後發現協議書已填上選揀了價值3000元的6堂課,職員再稱無法取消,要求他付款,周想盡快離開,故終付款。

另一事主被指按錯確認鍵

另一名事主梁浩明則指,案發時他獲職員派發「一日試玩」的優惠牌,並想他幫忙「填少少嘢」,他「見無咩做」便跟職員前往健身中心。進行脂肪測試後,職員又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且要求他將提款卡插入交易終端機,證明他為持卡者。

職員又突然稱質疑為何他要按確認鍵,並指「公司會扣錢」,著梁要將所有款項提取出來,梁遂由職員陪同下提取款項,但由於銀行每日提款額有上限,所以只提取了2萬元。返回健身中心後,職員稱因梁誤按「確認」鍵,所以要求他支付1.8萬元,否則「佢地會無咗份工」,亦稱稍後會退款予他。梁稱因為盡快離開,最終妥協。

案件編號:KCCC9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