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社交網站宣傳或畀Like可墮法網 廉署逐一講解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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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選舉臨近,近年候選人除了設置街站拉票外,有不少候選人轉攻網上平台,在社交網站如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宣傳海報和候選人資料等,吸引網民留言或轉載。惟廉政公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于慧芬接受《香港01》專訪表示,不論候選人或網民均需要小心,網民在社交媒體的選舉廣告中「畀Like」後,若候選人於未獲對方書面批准下,就其內容有任何更改或使用,候選人則可能違法。
同樣地,候選人在未獲任何人書面同意下,亦不得使用相關資料或相片作選舉廣告,否則亦可能違法。她表示,過去就有候選人在選舉廣告中,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下涵蓋其他人,當選後遭對手提出選舉呈請,法庭裁定選舉結果無效,須進行補選。
(系列四之二,逢周五刊出)

區議會選舉臨近,不少候選人轉攻網上平台發布宣傳海報和候選人資料等,吸引網民留言或轉載帖文。(資料圖片)

近月反修例示威活動,「文宣」大行其道,不少網民發揮創意,為不同事件及議員「二次創作」。但在選舉期間,不論任何人發布與區議會選舉參選人有關的資訊,均需要加倍留意,稍一不慎就有機會誤墮法網。

于慧芬表示,選舉廣告首先要注意選舉開支。(羅君豪攝)

轉載時「加料」或被列選舉廣告

于慧芬表示,選舉廣告首先要注意選舉開支。她解釋指,任何候選人或其代表人士在選舉期間內、或選舉期前後,為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所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均屬選舉開支。

亦因此,于慧芬指候選人透過網上平台,包括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發布屬選舉廣告的競選宣傳,所牽涉的費用如包括設計費,聘請人員的薪金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並在選舉申報書內列明。

于慧芬亦舉例說,網民轉載分享選舉廣告,或在轉載圖片或文字中,加入含有促使或阻礙他人當選等字眼,就有可能被列為選舉廣告。所以她提醒如發布人士未獲候選人批准招致選舉開支,就有可能違法。但如果該發布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僅為電費及上網費,則可獲得豁免刑責。

于慧芬表示,候選人如在其宣傳內容中顯示某人或某組織對他的支持的話,則需要在事前取得該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羅君豪攝)

候選人引用支持者宣傳欠書面同意 致選舉無效

于慧芬續指,候選人如在其宣傳內容中顯示某人或某組織對他的支持的話,則需要在事前取得該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但支持者自發性的網上留言,又或轉載帖文則可獲豁免。她亦提醒候選人不得就有關人士所提供的內容進行任何「加工」或修改,除非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否則便屬違法。

于舉例指,過往曾有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在一則選舉廣告內,收納了一批支持者的姓名,或組織的名稱,但該候選人在發布選舉廣告前,並未有取得其中50多個支持者和組織的書面支持同意。該候選人其後在選舉中勝出,卻遭落敗的候選人提出選舉呈請,指其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其中一項理據,原訟法庭在聆訊後裁定選舉結果無效,須進行補選,該候選人亦被罰款1.5萬元。

除此以外,于慧芬亦強調即使在取得任何書面同意後,選舉廣告亦必須真確。她表示,雖然《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沒有禁止目的為阻礙任何人當選所發布的負面宣傳,但所有涉及候選人的宣傳內容必須屬實,否則亦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