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政府正式刊憲 懷疑個案拒隔離可罰$5000及監禁半年

撰文: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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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自去年12月31日爆發不明原因肺炎,本港截至昨午(7日)錄得30宗懷疑個案。本月5日,一名曾到武漢的內地懷疑個案病人拒絕留醫,衞生署仍未能追查到其去向。
政府今(8日)早正式刊憲,將「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納入為法定須呈報傳染病,即日生效。醫生倘發現任何病人出現發燒及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或肺炎病徵,並曾於病發前14天內到訪武漢市,不論曾否到過街市或海鮮市場,須通報衞生防護中心作一步調查。修例後將賦予衞生署權力,對傳染病接觸者作檢疫及隔離受感染的病人,如有關人士不依例,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今早(8日)正式刊憲,將「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納入為法定須呈報傳染病,即日生效。(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政府正監察與武漢肺炎相關的懷疑個案,但由於今次的不明肺炎至今仍未查出病因及傳播途徑,本港法例未有法定權力要求病人隔離治療,致本月5日一名曾到武漢的內地懷疑個案病人拒絕留醫,衞生署亦未能追查到該名病人的去向。

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及醫院管理局代表,昨日傍晚見傳媒解釋新修訂的細節,衞生防護中心總監黃加慶透露,修改法例有助衞生署監測的能力加強,若懷疑個案的病人不合作,署方有法定權力處理,倘有人拒絕隔離治療即屬違法,經定罪會被罰款最多5,000元及最多入獄半年。

按照現行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逮捕的權力一條提及,「如任何人妨礙或協助他人妨礙衞生主任、警務人員、醫療輔助隊隊員、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或根據本條例委任的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該主任、人員或隊員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該人。」

黃加慶昨日亦提到,私家醫生如遇到相關懷疑個案,應即時聯絡衞生防護中心,以便安排救護車運送病人,等候期間最好可有相應隔離設施,若空間不足,亦應為病人配戴外科口罩,並將該病人獨立放置在一間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