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上訴】求減刑被駁回 梁刑期維持判監6年 料後年1月出獄

撰文:朱棨新 李慧娜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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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衝突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暴動和襲警兩罪而被判囚6年。至於同案的盧建民和黃家駒,亦因涉暴動罪,分別被判囚7年和3年半。三人早前同就刑期上訴,認為判刑過重,而盧同時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9日)駁回梁天琦等三人的上訴,梁的刑期維持原本的6年。

梁天琦並未有就暴動罪成求上訴,只就被判囚6年求減刑。(資料圖片)

三名上訴人:梁天琦(28歲)、盧建民(32歲)和黃家駒(32歲)。梁天琦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連同審訊前承認的襲警罪,兩罪合共被判囚6年。而盧建民在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黃家駒則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年半。三人同就判刑提出上訴,而盧亦就定罪上訴,但上訴庭今駁回。

梁天琦今未有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只有盧建民和黃家駒到庭,兩人在得知結果後,表現平靜。

盧建民預計2023年1月可出獄

梁天琦於2018年1月22日起還柙,即至今已在囚828天。他上訴被駁回,維持6年刑期。一般而言,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可獲扣除三分一刑期,因此預料梁天琦最快可於2022年1月下旬刑滿出獄。而盧建民則預計於2023年1月刑滿出獄。

量刑時考慮了梁沒參與的行動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早前替梁天琦陳詞時指,梁未有被裁定砵蘭街的暴動罪成,原審法官彭寶琴卻要梁為該事件負上部份刑責。此外,原審法官也有提及快富街的起火事件,但該事件發生時,梁已經被捕,故認為判刑時不應作考慮。

此外,原審法官基於現場人士戴口罩、眼罩、頭盔等,認為他們有預謀和組織。駱應淦反指,這些物品是保護自己,或免被他人認出,非代表他們有組織犯案。

盧未有縱火卻被囚7年

同時就定罪和刑期上訴的盧建民,其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則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把「共同目的」和「犯罪意圖」混淆,若盧當時的行為帶不同目的,便不屬集結。陪審團或錯誤理解暴動罪的其中一項控罪元素「非法集結」,從而錯誤判斷盧暴動罪成。

劉偉聰又指,本案不及另一宗旺角暴動案「楊家倫案」嚴重。楊案涉及縱火,最終被判囚4年9個月,但盧建民只是掟物件,認為盧被判囚7年屬過重。

只向警掟發泡膠箱被囚3年半

至於涉及亞皆老街暴動的黃家駒,其代表大律師早前陳詞,指黃案發時只是向警員掟發泡膠箱,而在亞皆老街的擲磚及玻璃樽的事件,都是黃被警員制服後發生。

律政司認為判刑非明顯過重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指,本案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梁卓然指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需考慮整體暴力行為、規模及有否經策劃,以及被告的角色和行為。控罪前發生的事,判刑時應作為背景考慮。而梁天琦在亞皆老街的事件前,曾在砵蘭街出現。梁被捕後發生的事,判刑時亦需考慮。梁卓然指,本案涉及的人數和暴力,都非常嚴重。

就盧的定罪上訴,梁卓然不同意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犯錯。

案件編號:CACC16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