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衝突】青年認傘刺警長胸 事主以盾擋未受傷 判罰款2千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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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青年賴雲龍去年7月參與「光復沙田」遊行期間涉用雨傘「篤」警員,因而被控襲警。他早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今(1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舉動只是一剎那的事,而警員以盾阻擋,未有受傷。他指法庭不鼓勵此等挑釁行為,但此案在同類案件中屬輕微,不宜判監,最終罰款2000元。被告因在另一案件不獲保釋,故須繼續還柙。轉身時向公眾席舉手示意,旁聽者亦舉手及拍手回應。

被告賴雲龍因另涉案件,雖然只判罰款,但仍需還柙,數十名支持者散庭後亦有往送囚車。(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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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賴雲龍(19歲)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

辯方求情指,被告至今已還柙百天。他形容雨傘不算武器,只是工具,而警員亦無受傷。

被告無令人嚴重受傷

裁判官表示,法庭沒有判刑指引,他主要考慮案發地點、被告有無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武力程度及被告自身的情況,以決定判處罰款或監禁。他續道,背景報告顯示初犯的被告未滿21歲,法庭理應為他索取感化報告、勞教中心報告等量刑。惟被告在另一案件不獲保釋,即使感化官建議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他也未必能夠接受。

受群眾起哄會造成嚴重後果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時有公眾活動,被告在前線與警方對峙。他謂,往往一剎那受群眾起哄會造成嚴重後果。被告用傘「篤」向警員只是一𣊬間的事,而警員未有受傷。雖然法庭不鼓勵此等挑釁行為,但此案在同類案件中屬輕微,被告沒有作出潑液體等侮辱行為。

監禁留予嚴重案件

背景報告顯示被告願意承擔後果,但稱若再重來仍會做出相同舉動。裁判官認為他未表悔意,惟此案不算嚴重,「判監禁就留畀嚴重嘅案件」,最終罰款2000元。因被告在另一案件不獲保釋,故仍須繼續還柙。

大批支持者今有到庭旁聽,被告獲知判刑後即轉身時向公眾席舉手,旁聽者亦舉手回應並拍掌,散庭後亦有送被告的囚車離開。

被告用傘刺向警長心

案情指,當晚上7時左右,約40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一帶聚集。至8時45分,警方在源禾路及担杆莆街交界佈防,與示威者相距約百米。15分鐘後,警方向担杆莆街推進,被告不肯離去,並用雨傘刺向警員的胸口。警員以盾阻擋,未有受傷,被告當場被捕。

被告另涉於去年8月在機場毆打《環球時報》記者,被控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該案下月26日於區域法院答辯。

案件編號:STCC3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