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家族姑姪爭產 曾被譽尼日利亞四大華人家族之一 姪獲裁勝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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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富商陳兆民做搪瓷起家,業務拓至非洲,更曾被譽為尼日利亞華人四大家族之一。陳兆民生前樂善好施,首任妻子離世後,他娶了女子黃秀珍為妻。陳過身後,黃繼承了陳的部份財產。黃之後立下遺囑,把遺產留給陳與正室所生的兒子及孫兒。然而黃的女兒指母親立遺囑時患有認知障礙,認為遺囑無效,陳的嫡孫反指這名繼室姑姐實為養女,要求法庭裁定黃生前立下的遺囑屬實,兩姑姪因而就陳留下遺產,展開一場爭產戰,曾有報道指涉款逾4億元。法官今(15日)下判辭,裁定姪兒勝訴。

原告陳禹嘉(右)求法庭認證其繼祖母的遺囑,他的妻子李淑慧(中)是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的女兒。(資料圖片)

陳兆民搪瓷生意曾拓展至非洲

有「搪瓷大王」之稱的陳兆民,16歲在上海一家搪瓷廠做學徒出身。他於40年代由上海來港,並開設遠東搪瓷廠。陳兆民的經營生意日大,其華亨集團於上世紀60年代在尼日利亞設廠,他亦被稱為尼日利亞華人「四大家族」之一。同時,在兒子陳一心協助下,陳兆民更開拓電池和電線等業務。

陳兆民離世後,遺產落到繼室手中,至繼室黃秀珍過身後,她留下數億元的遺產,成為嫡孫,即本案原告陳禹嘉,與黃的女兒,即本案被告陳美珠之爭。

官裁定第四份遺囑有效

陳美珠爭議黃於1978至2004年間所立的5份遺囑均指定陳禹嘉或其父親陳一心為主要受益人。法官質疑黃於2004年訂立最後一份遺囑時是否有能力明白當中內容,因此裁定第五份遺囑無效,但認為黃有能力在2001年定立第四份遺囑,裁定第四份遺屬有效。法官又認為之前所定的第二和第三份遺囑亦有效。

被告陳美珠認為母親黃秀珍是受原告陳禹嘉不當影響才簽下遺囑。(朱棨新攝)

繼室女兒否認是養女

陳美珠與陳禹嘉雖屬姑姪關係,惟案件審訊時,陳禹嘉卻透露陳美珠只是一名養女,更指此事在家族成員間亦非秘密。陳美珠反駁指其母親黃秀珍在申領陳兆民的遺產時,曾宣誓確認陳美珠是親生女兒。

陳美珠在庭上作供時又指:「我爸爸從來無表示過我係領養番嚟!」她又稱她的四名子女,一直都稱呼黃為外婆。為不想令母親不開心,才沒有與母親做親子鑑定。

陳兆民去世後已有遺產糾紛

 其實這場爭產戰早在陳兆民於1978年去世後已展開,陳與正室所生的兒子陳一心,亦曾與黃秀珍和陳美珠等就遺產問題出現糾紛。他們最終達成協議,黃取得一半遺產,而陳一心和陳美珠各得四分之一。

黃留遺囑遺產留正室兒子及嫡孫

黃秀珍後來在1978至2004年間,共訂立了5份遺囑,內容大致相同,都是把陳兆民的嫡孫陳禹嘉列為遺囑執行人和主要遺產受益人。陳一心原本亦是遺囑的執行人,但因其健康情況惡化,於2003年去世,已在黃的遺囑上除名。

兩姑姪曾在美國牽訴訟

陳禹嘉指陳美珠多番嘗試控制黃的資產,包括多番試圖取得黃一個信託的文件,但遭銀行拒絕。已移民美國的陳美珠,於2005年把當時88歲、不諳英語的黃秀珍,帶到美國三藩市生活。

陳禹嘉就黃的監護權,在美國與姑姐打官司。雖然陳禹嘉在當地勝訟,但因訴訟拖延,黃最終無法乘長途機返港。而她於2013年與世長辭。

陳美珠指黃患認知障礙遺囑無效

黃去世多年後,陳禹嘉與姑姐的恩怨仍未終結,陳禹嘉要求法庭確認黃秀珍的5份遺囑有效。惟陳美珠認為黃早已患上認知障礙症,認為遺囑無效,應以無遺囑的方式處理。

信陳禹喜想助黃處理財務

法官在判辭指,原告陳禹嘉是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為真確。法官認為,陳禹嘉沒有能力操控他人,只是想協助黃秀珍處理財務,而他亦尊重對方的意願。對於陳禹嘉供稱,黃指被告陳美珠是一名有機心的人,着陳禹嘉小心。法官指考慮證供後,明白為何黃有此說法。

認為陳美珠自私對母殘忍

法官認為陳美珠是一名精於計算的人,證據顯示她唯利是圖。她至少於1999年,已開始着眼於黃的身家,並干預黃的財務。

法官又認為,陳美珠於2005年帶黃到美國,是違反其意願。而陳美珠帶黃到美國後,申請任黃的監護人,之後又透過多番的法律訟訴,阻止黃返回香港,令自己可以繼續控制黃。法官指,黃於2005年時已85歲,沒有可能想離開香港的家人和朋友,搬到不熟識的美國,而她最終亦在當地去世。法官指,陳美珠因其自私目的,對黃殘忍。

此外,案中陳方安生亦有作供,其說法指陳美珠和黃秀珍關係密切。惟法官認為,陳方安生和陳美珠、黃秀珍兩人並不熟絡,就其證供不給予比重。

案件編號:HCAP 15/2013, HCA 12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