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上訴論據前設有錯兼無限上綱 高院拒批終院上訴證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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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2017年聲稱被國安人員擄走,並遭人在大腿釘了21口釘書釘,警方經調查後認為他報假案。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誤導警員罪成,判囚5個月。他早前在高院上訴被駁回,欲申請上訴終院的證書亦被拒,法官今(24日)頒下判詞解釋,指林的理據前設錯誤,亦無限上綱,認為沒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林早前已被取消擔保,返回獄中繼續服刑。據悉,林已直接到終極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林子健早前提出的爭議,涉及拘捕林的一名警員,該警員認出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為林子健。林的上訴理據中,要求法庭釐清,當法官裁定擁有「特別認知」的證人,以「特設專家」(ad hoc expert)身份作供時,應用於一般專家證人的法律原則和指引等,是否不適用於「特設專家」。林亦要求釐清,法官可否在「特設專家」的特別知識範疇內,作補充或是矛盾的結論。

警員非以專業知識辨認林

惟法官在判詞中指,林提出的爭議在前設上有錯誤,並指該警員的辨認證供,並非專家意見,而該警員事後的調查,對林的一些個人特徵產生足夠的認識,令他可以憑這特徵從片段中認出林。而警員對林的個人特徵擁有「特別知識」,並不是由於他有什麼專業知識或範疇。

法官又認為林在模糊概念下無限上綱,先把「ad hoc expert」錯誤地解讀為「特設專家」,再將「特設專家」等同「專家」。

原審官有權根據證據作判斷

法官續指,原審裁判官有權對比閉路電視片段和該警員的證供,此判斷是否接納該警員的辨認。而原審裁判官亦沒有林所指,自行比對林和片段中人,從而判斷片段中人是林。原審裁判官是依靠一系列的證據,肯定片段中人為林子健。

法官認為,林提及的法律爭議沒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也沒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拒批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1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