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篤警盾判罰款 控方指刑期太輕求判監 遭官反駁案情「漏招」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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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賴雲龍去年7月參與「光復沙田」遊行期間,用雨傘「篤」警長,早前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申請刑期覆核,案件今(15日)於西九龍法院處理。律政司代表指被告的舉動極具挑釁性,刑罰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更稱欲傳召兩名警員作供,供法庭考慮整體事件,要求改判囚禁式刑罰。惟裁判官質疑若案情如此嚴重,控方並無在案情中提及,若是控方「漏招」,非法庭問題。辯方亦指控方做法如「輸打贏要,漏招要被告埋單」。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

被告賴雲龍認篤警盾,認襲警罰款2000元,律政司不服,在西九龍法院求加刑。(資料圖片)

被告賴雲龍(20歲)早前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今年2月15日被判罰款2000元,但因涉其他案件須繼續還押。

指罰款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律政司代表甫開庭便表示,判刑時被告已還押100日,他同意即使現時改判監禁,被告亦可能已服畢刑期。惟律政司認為,判處罰款並未能反映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才提出上訴,望法庭判處監禁式刑罰,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

裁判官高偉雄謂,判刑對被告已有足夠阻嚇性,控方欲改判監禁式刑罰,是否想對公眾收阻嚇之效,律政司一方就回應這是量刑因素之一。

指被告舉動具挑釁性

控方又指,被告雖然只是「篤」中警長的盾牌,但舉動極具挑釁及鼓動性,會引發更嚴重的衝突。他欲傳召兩名警員作供,讓法庭了解來龍去脈,考慮整體事件量刑。

官指控方漏招非法庭問題

裁判官聞言稱,控方應在案情撮要清楚交代嚴重性,直指:「係你漏招,唔係法庭問題。」做法亦對被告不公。他其後再問,若控方覺得如此嚴重,「唔係應該喺案情撮要講咗喇咩?」控方代表就回應,當時把重點放在控罪之上,整體「可能忽略咗」。

辯方指控方漏招要被告埋單

就律政司建議法庭以整件事件量刑,辯方大律師陳德昌引述裁判官判刑時的簡單陳詞,說明法庭考慮了當時的情況。對於傳召警員作供的要求,陳大狀形容做法不妥,亦無需要;他批評這是控方「輸打贏要嘅策略」,指控方「見到判刑唔啱心意」便託詞提出所謂的新證供。他其後續道:「控方漏招冇理由要被告埋單。」

裁判官在庭上更正早前判刑時,指被告未表悔意的說法。他讀出背景報告,透露被告願意承擔後果,即有悔意。

案件編號:STCC3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