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海外同性婚姻未獲認可存不公 岑子杰求法庭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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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和丈夫在外地結婚,但其婚姻在港不獲政府承認。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政府不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的婚姻,屬違憲。案件今(29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岑指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的婚姻,不會削弱本港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席,又指若同性伴侶要就每項權利求法庭覆核,可能要分開逾百次申請,並不公平。岑亦在庭外稱,他去年當選區議員後, 不知其同性配偶身份是否被承認,他亦質疑,若其伴侶身份不被承認,他可聘請丈夫為其議員助理,或會對異性戀區議員造成不公。法官將押後裁決。

岑稱不知其丈夫是否政府承認的「配偶」

岑子杰聆訊前在庭外稱,本案不單是同志爭取平權,亦是涉及本港的廉潔制度。他在去年11月的區議員選舉中獲選,惟區議員需申報配偶資產,岑不知道其丈夫是否政府承認的「配偶」。此外,區議員不可聘用直系親屬任議員辦事處的職員,岑質疑是否可聘請其丈夫為岑的助理。若可以聘用,會否對異性戀區議員不公平。

岑子杰指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未獲承認,要求司法覆核。(朱棨新攝)

異性夫妻在外地結婚獲承認

申請人岑子杰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潘指岑於2013年和現時丈夫在美國紐約結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認,未能享有相關的權利。惟異性情侶在外地結婚,則在港獲承認。潘指兩者獲不同的待遇。

非要求同志在港的結婚權利

潘熙指,岑不是要求同性伴侶在港結婚的權利,而是要求同性伴侶在外地結婚,在港應獲承認,兩者存在分別。

法官查問,若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其婚姻在港獲承認,他們是否可在港離婚,潘回應稱是。法官亦舉例問,若原居民和另一男子在外地的婚姻在港被承認,而他們收養了兒子,其兒子是否可享有丁權,潘亦稱是。

未證據顯示會削弱一夫一妻制

潘又指,未有證據顯示承認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會削弱本港現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法官質疑是否作出如此龐統的頒令,潘回應指,若岑或其他人要就每項權利,分開逾百次到法庭爭取,並不公平。

政府強調《基本法》只承認異性戀婚姻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回應稱,《基本法》第37條只承認異性戀的婚姻。他指爭取本港的同性婚姻,和岑現時要求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的婚姻,兩者沒有分別。

黃續指,不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的婚姻,是要保障現時本港的婚姻觀念和制度。若政府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的婚姻,會削弱和破壞該制度。

案件編號:HCAL 26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