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志申公屋覆核勝訴 梁美芬反問:為何婚外情不行?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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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已婚男同性伴侶在港申請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指他們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婦」拒絕申請,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高等法院昨日(4日)裁定男同志勝訴,認為房委會未有提供足夠理據證明同性與異性配偶要有着不同的待遇,發還該男同志與其配偶的公屋申請予房委會重新考慮。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質疑,有關判決僭越立法會和行政機關審議和分配公共資源的權力,又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非絕對,應該因應當地的實際情況行使酌情權,反問如果同性伴侶也可獲得平等權利,為何婚外情的人不行。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反駁,政府多年以來不肯就不同性傾向人士權利立法,連諮詢都被包括梁美芬在內的反同勢力阻止,才會走到訴諸法庭的一步。他認為按過往案例,即使鬧上終審法院,政府敗訴的機會仍頗大,呼籲政府不要浪費時間和公帑上訴。

就公屋申請一案,高等法院裁定該對同性伴侶勝訴。(資料圖片)

梁美芬:法律面前平等非絕對

梁美芬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期間提到,香港現時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審議應由立法會進行,分配公共資源的政策應由政府制訂,不應該由法庭作這些重大的社會決定。她認為,香港的主流是支持一夫一妻制度,批評政府律師「做得唔夠好」,應該找更熟悉相關法例的人去處理,又指此案與反修例事件、肺炎疫情一樣,都會是「社會炸彈」。

法官在判辭中提到,向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提供差別的待遇,有違《基本法》第二十五條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梁美芬認為相關條文不是絕對,可行使酌情權,舉例指《基本法》第九條規定中英文也是法定語言,但2000年的程介南案,法庭也有權拒絕採用中文審訊,因為現實上沒有足夠的傳譯。

梁美芬又指,世界各地有很多不同的戀愛關係,包括婚外情,部分關係未必有資格註冊婚姻,外國現時部分婚姻定義寬鬆到在華人社會未必能獲接受。如果在外國登記註冊,回港後能拿到福利,後果會很嚴重:「如果一個婚外情的女士,也來人人平等,那為何登記婚姻的人,才能拿到某些權利?為何永久性居民享有的福利又會多一點?」

陳志全反駁,有人阻止立法諮詢,但又要批評裁決繞過立法會。(資料圖片)

陳志全:有人阻立法諮詢 又批法庭僭越立會

本身已出櫃的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對裁決感高興,他提到過去幾宗相關官司,如QT案(申請同性伴侶以受養人留港)、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案(申請公務員配偶福利),最終的判決都為性傾向平權開綠燈,認為即使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勝算都不大,呼籲政府不要浪費公共資源。

陳志全又指,政府早就應該自己主動檢討,修改一些有歧視成份政策,但現實是過去政府不作為、卸膊,因為香港有一股反同陣營力量,一提平權就會向政府「詐型」齊聲反對。結果政府不敢做,往往要等到法庭頒令才做,希望「拋個波俾法庭」。

他提到,性傾向歧視於立法會三讀通過當然最好,但討論至今廿多年都沒有進展,法庭才會出手。他反駁梁美芬指,包括她在內許多反同人士,阻止政府就立法啟動公眾諮詢,但到法庭裁決時又批評「沒有性傾向相關法例」。陳志全認為,梁美芬聲稱社會「主流」反對性傾向平權,但他引述中文大學調查指,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日漸提高,認為梁美芬才是「代咗社會大多數人講嘢」。

梁美芬。(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