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稱中聯辦不受22條約束  大律師公會稱回覆無公信力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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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及中聯辦於四月時發聲明,批評公民黨郭榮鏗拖延內會選主席,被質疑做法有違《基本法》第22條。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日前回覆大律師公會查詢,指2007年政制事務局就《基本法》22條,中央政府在港設的機構的文件「很不幸地被斷章取義理解」,強調中央政府對特區有監督權。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表示,政府回覆未有解答為何兩辦不受22條規管;她指,根據《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立法會文件,已清楚以22條引述,並列明中央在港設有三個機構,包括中聯辦,當時修例經過嚴肅的法律程序及解釋,與99年的文件一致,質疑局方為何突然改變立場,批評解釋無公信力,「無嘢係強過經過立法程序嘅確認。」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資料圖片)

曾國衞在回覆指,99年指出新華社在回歸後作為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不存在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不過,葉巧琦認為,局方只是混淆視聽,「97年都未有特區政府」,認為論點並沒有理據,反之《基本法》22條訂明中央駐港機不得干預香港事務,《基本法》亦無指明中聯辦可干預或參與督權,「如果中聯辦有咁重要功能,一定會係《基本法》寫得清清楚楚。」她又指,中聯辦官方網頁亦只表明聯絡辦公室的功能,亦都無提及監督的職能,「自己網頁都無, 如不嬲都有,咁新華社都有啦?」她指,大律師公會不會回覆局方回應,認為已沒有特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