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首名被控男子坐輪椅上庭 官引新法第42條拒絕保釋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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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回歸紀念日當天,涉嫌在銅鑼灣騎著插有「光復香港」旗的電單車衝向警察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名,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案件上周五提堂時,被告因骨折留院,未能出席聆訊,被告今(6日)出院並坐著輪椅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稱考慮到《港版國安法》第42條,及認為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讓被告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再提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左前臂有繃帶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被告今午由警車押解至法院應訊,警車駛進法庭時,多名警員持槍在庭外戒備,進行聆訊時,犯人欄內亦有5名庭警看守被告。案件今日仍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而被告則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早前因骨折留院的被告雖然今早已出院,但其左前臂仍繫有繃帶,被告坐著輪椅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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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如下:

一.有煽動分裂國家罪:指被告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二.恐怖活動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或者威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蘇官指被告有權向高院再申請保釋

上周確認是6名被委任處理《國安法》案件的裁判官之一的蘇惠德裁判官,今亦引《港版國安法》的第四十二條,拒絕讓被告保釋,但補充仍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其大狀劉偉聰在庭外表明或有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劉亦替被告向傳媒轉告他「身心安好」、「多謝大家」、及「加油」。

第四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法》

案件編號:WKCC 22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