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一文看清「加辣」防疫措施 周三起食肆晚市禁堂食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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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反彈,本港今(13日)新增52宗確診個案,本地個案則佔41宗,破單日最高紀錄。
特首林鄭月娥今傍晚率領多名政府官員,公布收緊防疫措施,周三凌晨起生效,為期7天。包括食肆每日「晚六朝五」時段不得提供堂食,只能提供外賣;遊戲機中心和健身中心等12類表列處所亦要關閉,另規定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必須佩戴口罩。《香港01》為讀者整合一系列相關措施,方便了解最新情況。

▼第三波疫情新措施(15/7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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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交距離新規例:

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必須佩戴口罩,違者可判罰款5000元。

食肆每枱人數上限由現時8人減至4人,星期三起實施。

食肆不得在「晚六朝五」提供堂食,只能外賣,星期三(15日)凌晨零時起實施,為期7日後再檢視。

酒吧需要關閉。

12類表列處所需關閉,先以7日為基準 ,包括遊戲機中心、浴室、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派對房間」、夜店或夜總會、卡拉 OK 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美容院、按摩院。兩個主題公園包括迪士尼及海洋公園同須關閉。

重推4人限聚令,婚禮豁免,但必須少於20人,亦不得供應食物或物品,喪禮則無人數限制。星期三起實施,為期兩星期至本月28日。

撤銷豁免宗教活動中的羣組聚集,即宗教活動不得多於4人。星期三起實施,為期兩星期至本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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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必須佩戴口罩新規例:

任何人登上或身在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星期三凌晨起生效,為期14日。

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

上述規例,未滿兩歲及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佩戴口罩的人士可獲轄免,包括:

(i) 該人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損害或殘疾,而不能戴上、佩戴或除下口罩
(ii) 該人戴上、佩戴或除下口罩,會對該人帶來嚴重困擾
(b) 該人正陪同或協助另一人,而該另一人依賴讀唇與該人溝通
(c) 該人有合理必要不佩戴口罩,以避免自己或其他人身體受傷害
(d) 該人有合理必要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或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以避免自己身體受傷害,但該人沒有口罩
(e) 該人不佩戴口罩以作出任何以下作為(但僅以該作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法及有合理必要為限):
(i) 飲食
(ii) 服用藥物
(iii) 保持個人衞生
(f) 公職人員在執行其職能的過程中要求該人除下原本佩戴的口罩

港府最新公布,食肆不得在「晚六朝五」提供堂食,本周三凌晨起實施,為期7天。(資料圖片)

政府檢測新安排:

政府將免費為四類人士,包括安老院舍職員、食肆員工、的士司機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等逾40萬人進行病毒測試,已接觸內地兩家私營機構提供檢測服務。

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新規例:

第599H章將引入機制,賦權當局有彈性地按到港者的出發地(如指定高風險地區)或職務(如機組人員及海員)實施不同的條件,包括可要求從跨境交通工具抵港旅客在抵港前接受由認可化驗所進行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其結果為陰性。如交通工具上的到港者不符合條件,衞生主任或按衞生主任的建議行事的獲授權人員,可禁止有關飛機着陸香港,或禁止有關船隻進入香港水域或在香港水域停留。

違例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旅客方面,到港者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港府宣布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詳情原文:

餐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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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餐飲業務,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二)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早上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即第599F章附表1所指的處所,例如醫院、護理院舍、治療中心、寄宿學校、由政府控制或管理的處所,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規例第5條指定的若干餐飲業務)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屬何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被容許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

(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四)在餐飲處所內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

表列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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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k)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見附件二)。

(六)就會址,除餐飲處所外必須關閉。

  上述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措施由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七日至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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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五十人收緊至四人,將由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的十四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

(八)因應最新的羣組聚集人數限制,政府會相應調整第599G章下的豁免羣組聚集(見附件三),包括: 

(a)豁免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該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b)收緊就按照任何條例或規管該公司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舉行的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議的人數限制。會議上不可供應食物或飲品,而每個房間或區隔範圍的可容納人數由不多於50人收緊至20人;及
(c)撤銷豁免宗教活動中的羣組聚集。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第599F章及第599G章早前發出的所有其他指示(即分別於七月十一日及七月三日生效的指示)在程序上將於七月十五日暫時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