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藏彈簧刀判守行為 官稱判刑後感疑慮 自行提出覆核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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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學生去年11月三罷「黎明行動」被搜出彈簧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律師求情時引述高院法官所言,指被告就此罪還柙或監禁均屬不合比例及不公平,裁判官香淑嫻最終准被告簽保守行為。惟香官稱經三思後覺她未有確認辯方說法感到疑慮,因而主動要求覆核刑期,並著控方申請當日高院法庭謄本並作回應,把案押後至本月28日再訊,期間被告不准離開香港。

判刑後曾叫被告畀心機讀書

男被告吳銘揚(18歲)現第三次重讀中五,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一把彈簧刀。他上月中被定罪後曾申請保釋以返校應試,但遭香官拒絕。他還柙一周後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准。同月30日他回法庭受判刑,報告建議被告接受感化,被告卻不願接受,香官改判有條件釋放,要被告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臨散庭前更向他說:「考試成功,畀心機溫書。」

再三考慮覺太依賴辯方陳辭

香官今甫開庭便交代覆核原因,她指判刑當日,辯方大狀郭憬憲引述被告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法官批准時在判辭說:就此罪還柙或監禁均屬「不合比例」及「不公平」。香官稱她當時相信郭大狀引述是完整及準確。惟她再三考慮後,認為她過於依賴辯方的陳辭,對她所作的決定有所疑慮,遂於判刑後的下一個工作天,通知控辯雙方會覆核刑期。

希望先聽取控方回應

惟控方大狀稱被告到高院申請保釋時他並不在場,他不大清楚高院法官當日的說法。辯方則希望即日內完成覆核程序,以免加重被告的壓力,又指被告家人患情緒病。惟香官希望控方會就辯方這說法作出回應,先押後案件讓控方向高等法院索取資料,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再訊

 案件編號:ESCC25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