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聽障生涉襲警預留4天審訊 辯方要求傳譯協助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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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去年9月15日參與遊行動時,被指圖搶走警員的胡椒噴霧,聽障學生因而被控襲警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定於10月28日開審,裁判官與雙方討論審期時,一度質疑案件以本地話進行審訊,為何要安排傳譯予被告,惟辯方指被告有聽障問題或需特別安排,而審訊或需較長時間,裁判官終批准預留4天作審訊之用,辯方最終表示會自行安排其他人士協助被告。

被告羅鎮傑,20歲學生,患有聽障。今天聆訊英文進行,平日傳譯員可會在被告身旁輕聲翻譯,但被告卻需要戴上耳機聽取翻譯。被告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他在當天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案件審訊料需時4天,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會傳召一名證人。控辯雙方本認為審訊需時5天,裁判官質疑為何需時5天,辯方解釋由於被告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需要傳譯人員協助,所以審訊或需較長時間。

裁判官質疑為何案件以本地話審訊,卻要安排傳譯,又質疑為何司法機構要為被告提供特別服務。辯方解釋,涉及聾啞被告的審訊,法庭會安排手語翻譯等協助,裁判官指本案被告不屬此情況,辯方最終表示會自行安排其他人士協助被告。

案件編號:ESCC 29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