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慧芬涉襲女保安 官形容被告像小朋友鬧脾氣 裁襲擊及阻差罪脫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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綽號「女村長」的畢慧芬去年到醫院要求索取適合參與絕食的證明時,被指打中女保安下巴及故意阻撓到場的警員被控,裁判官林子勤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作裁決,他稱信納事主指被告未有擊中其下顎,亦相信患有輕度弱智的被告,不能完全理解警員的要求,認為畢沒有故意阻撓警員的意圖,反而像小朋友般鬧脾氣,故裁定她兩項罪名均不成立。裁判官又指,如果警方及保安有多點包容及耐性,細心聆聽被告,事件不會發展至如斯地步。

女被告畢慧芬(24歲)被控普通襲擊罪及阻差辦公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7月10日在瑪嘉烈醫院襲擊鄺豔萍,以及阻礙警員袁東信。

事主稱只遭觸碰到衣服

姓鄺女事主早前在庭上供稱,她只是遭被告「揩一揩」其衣服,但無擊中下顎;另兩名證人則指目睹被告打中事主。裁判官分析,由於場面混亂,被告的動作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該兩名證人未能看清動作,故與事主出現重大分歧,法庭會以事主的證供為準。

不能排除事件屬意外

控方早前以庭上證供與書面證供不符為由,申請將事主列為敵對證人。裁判官拒絕,指事主的書面口供僅表示被告用手打向自己,無明言被擊中,與庭上口供一致。另外,被告曾說是不小心弄到保安,法庭不能排除事件屬意外,遂裁定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醫生指被告易衝動

辯方審訊時傳召精神科醫生黃宗顯以專家身份作供。裁判官相信醫生指被告患有輕度智障、器質性大腦綜合症,並會由此引致癲癎,容易衝動及被分散專注力。裁判官續道,被告一直索取適合絕食的證明,表現符合黃醫生的觀察,即容易被當下訴求佔據想法及專注力。

情緒高漲或未能理解警員要求

就控方指被告拒絕展示身份證,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被告情緒高漲,未能每次也聽到及理解警員的要求,而其反應也反映她專注於絕食證明。裁判官謂,被告一度拿出身份證但拒向警員展示,可見她該次明白警員的要求;一般而言,法庭可推論她懷有故意阻撓的意圖,惟被告患有輕度智障,故這並不足以讓法庭作出此推論。

形容被告較似小朋友鬧脾氣

他又留意到警方不曾警告被告,被告的反應原始,並反映她無想及後果。裁判官形容被告較似小朋友鬧脾氣,並非故意阻撓警員,裁定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94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