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不滿參選區議員被DQ 求司法覆核 官指錯用程序拒受理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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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去年參加區議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他不服選舉主任決定提司法覆核,並指他已回覆選舉主任表明不支持港獨;政府方則指選舉主任有權核實,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他早前在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許可,法庭今(23日)下頒判詞,指黃應透過選舉呈請的方式提出申請,惟黃因不想影響林浩波的當選資格而要求司法覆核,法官認為是錯用程序,故拒受其理案件。

黃之鋒接過裁決後在庭外表示,對法庭裁決遺憾,質疑法庭是否對選舉主任濫權、權力過大等視而不見,他會與律師商討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黃之鋒在庭外稱對裁決感遺憾。(李慧娜攝)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為律政司及海怡西選區的選舉主任。

黃的代表律師在申請覆核許可時稱,黃已回應選舉主任他不支持香港獨立,但仍遭「DQ」,質疑選舉主任有何基礎,指控黃不誠實;政府的代表卻反駁稱,區議會的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後,不能表裏不一,選舉主任有權核實。

另外,黃又指他想挑戰選舉主任的做法是否合法,故未有依一般程序申請選舉呈請,亦不想影響選舉結果。但政府方指,黃是想避免一旦勝訟,會令當選區議員的好友失去議席,但法庭無酌情權不推翻選舉結果。

官指黃用錯法律程序

黃曾爭議,若他不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選舉主任決定,便會侵犯了其訴訟權。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法庭不讓黃之鋒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決定,並不會侵害其參選權,或其表達自由,因為黃其實可以透過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而黃不想影響林浩波的當選結果,與其訴訟權是否被侵犯無關。

由於黃之鋒採納了錯誤的法律程序挑戰選舉主任決定,所以法庭拒絕受理,並要他支付政府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