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大媽碼頭表演歌舞 官稱非唱下歌仔 組織群眾聚集罪成判罰款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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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內地「大媽」今年四月無視限聚令在中環9號公眾碼頭表演歌舞,同被控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其中一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早前審結,今日(30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指,為警方作供的女警清晰可靠,反觀被告的證供前後矛盾,不可信亦不可靠,認為她有意圖組織公眾表演,故判她入罪並罰款4500元。

女被告歐麗花(38歲),被控於今年4月17日在中環9號碼頭的公眾地方外組織受禁群眾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指被告有意圖組織公眾表演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為控方作證的女警證供清晰可靠,反觀被告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例如被告聲稱自己一直有留意附近的人群,但其後又改稱不記得有多少人協助她搬運樂器,可見她證供自相矛盾。何官稱,不接納被告只是在「唱下歌仔」,而是有意圖地組織公眾表演,故裁定她罪成。

求情稱正失業失婚兼有兩女

被告求情時指,她曾任職地產和保險業,現正處於失業和失婚階段,加上需要撫養一對6歲和9歲的兒女,經濟陷入困難,原本希望法庭還她一個公道,現祈法庭輕判。最終何官陪他罰款4500元。

案件編號:ESS 108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