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提性罪行修訂 增露體、偷拍裙底罪 涉兒童罪行最高囚10年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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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就之前發布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以性侵犯罪行,取代現有的猥褻侵犯罪,不過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10年。另外,強姦及亂倫這兩項現有罪行刑罰,建議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其中「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則可監禁10年。
另外,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露體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較現時針對公眾地方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分)罪的監禁6個月,提高刑罰。同時,又建議新訂「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以及「窺淫罪」,最高刑罰同為監禁2年。兩者同樣與現時較常引用的「遊蕩罪」最高刑罰相同。
委員會亦針對,部分現時香港未有相應法例的行為,包括在13或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發生涉及性的行為;導致13或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等,如行為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可判最高監禁10年;16歲以下則為5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黃偉倫攝)

法改會去年底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70項建議,當中包括摒棄「強姦」一詞等。法改會今日發布的《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內容正包括報告書中的內容,提出罪行刑罰的建議,並會諮詢公眾3個月。

強迫口交亦當「強姦」

根據諮詢文件,認為「強姦」一詞帶有負面標籤,法改會建議將罪行重新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並將罪行的範圍,擴大至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口腔的行為。法改會認為,罪行範圍擴大後,其嚴重程度與現時的強姦罪相同,故維持最高刑罰終身監禁。至於不涉插入式的性行為,最高刑罰應為監禁10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黃偉倫攝)

另外,法改會亦建議改革「亂倫罪」,令罪行無分性別,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及口腔的行為,並擴大範圍至領養父母、有血源關係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姪仔/女,及甥仔/女。

文件亦提到新增多項罪行,不過其刑期與原有相關罪行相若。委員會建議,以「性侵犯罪」取代現有的猥褻侵犯罪,並參考英格蘭的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與現時的猥褻侵犯罪相同。此外,委員會建議設「窺淫罪」,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紀錄他人的行為,在參考英格蘭法規後,建議最高刑期為2年,與現時規範同類行為的遊蕩罪,最高刑罰相同。至於建議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最高罰則同為監禁2年。

16項已有相關法例規管的新罪行及刑罰

露體罪最高可囚5年

法改會亦建議新增一項「性露體罪」,認為這類露體行為更具侵犯性,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極大程度的恐懼、震驚、厭惡」,與性侵犯同類,故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較現時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分)罪刑期為高,現時最高僅監禁6個月。法改會指,現有罪行旨在維護公眾道德,可能較適用於無受害人目標,亦不溝成侵犯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

14項原本未有法例禁止的新罪行刑罰

導致13或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可囚5至10年

另外,香港現時並無相應法例禁止部分行為,包括在13或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發生涉及性的行為;導致13或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包括文字訊息及聲音訊息等。法改會建議,上述罪行如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參考《蘇格蘭法令》後,最高監禁10年;16歲以下則為5年。

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促進討論,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提出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