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圍警總案|黃之鋒等3被告全還押候判 周庭首度入獄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事件而被控。其中,周庭早已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3人今(23日)再到西九龍法院應訊,黃之鋒昨已在其facebook透露他將承認控罪。黃在開庭前雙手合十,並向到庭的支持者道說:「多謝晒大家今日。」支持者則鼓掌示意。黃及林隨即在庭上認罪。控方指黃在案中扮演領導角色、裁判官王詩麗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期間三人還柙候判。

周庭首度被法庭下令羈押

3名被告:黃之鋒(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3歲)得知需還押後表現冷靜。黃之鋒走入犯人欄前向旁聽的人士道:「各位頂住加油!我知大家外邊更加辛苦。」今次亦是周庭首次遭刑事檢控,亦是她首次被法庭下令還柙,黃,周與林朗彥將由囚車押走。

黃欲保釋出席畢業禮被拒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黃之鋒今年大學畢業,畢業禮將於下月4日舉行,希望申請保釋,惟裁判官明言打算在該日之前判刑,最終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並下令3人還柙。

3人共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指黃及周在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一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他與林朗彥早前聆訊時否認控罪,原定今日受審,惟兩人日前改變意向,今在庭上認罪。控方表示就黃之鋒被控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不提證供起訴。控方讀出案情後,即在庭上播片,以展示3人當日在案發現場的情況。

案件由裁判官王詩麗處理;黃之鋒及周庭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林朗彥則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大批支持者今早亦有到庭旁聽,前眾志副主席袁嘉蔚、鄭家朗等人亦有到庭。

三人所認控罪及等今早到庭情況。(詳見下圖)

+15

黃去年因佔領運動案件曾入獄2月

黃之鋒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去年因而入獄2個月,並在本案發生前數天出獄。針對他與林朗彥的煽惑控罪案情指,兩人以言語及行動建議、鼓勵及呼籲在場者往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曾大叫:相信市民都知點樣分工配合

控方案情指,去年6月21日早上11時許,3名被告與逾400名示威者在夏愨道聚集,其中黃、林在天橋下,用擴音器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其後大批示威者行往軍器廠街。不久,示威者攔阻一輛駛進警總的警車,黃再於該警車出入口以擴音器指警總有兩個出入口,黃說:「相信各位市民都知道點樣分工配合。」令正門及後門都有表達訴求的聲音。而林朗彥也呼叫口號及拍手和應。之後眾人行至警總外,有示威者用水馬、雪糕筒等推向警察防線。

黃扮演領導角色

至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案情指,中午11時半至1時左右,黃在警總外高叫包圍口號,示威者亦跟隨叫喊。他扮演領導角色,在較高的位置發出訊息,包括呼籲示威者召更多朋友到場包圍、感謝示威者包圍及堵路、要求盧偉聰出來談判、否定警方專家誠意、提醒示威者要帶水及雨傘。

晚上有約900名示威者聚集

至晚上10時,約9000名示威者佔據警總外多條馬路。黃曾著示威者保存體力、互傳消息,並於11時以擴音器叫示威者半小時後舉手投票,表示去留意向。控方指黃之鋒以領導者角色發言,期間有示威者向外牆及電梯投擲雞蛋等,並且塗鴉及毀壞閉路電視。事件中交通嚴重受阻,多個警察部門也暫停服務,最後一批示威者直到凌晨近4時才離去。

去年6月21日包圍警總的情況。(詳看下圖)

+2

黃事發前一晚發訊息打算放風包圍

警方事後檢取黃之鋒的手機,根據其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黃案發前一晚表示政府總部關閉,估計群眾可能會佔據龍和道一帶,打算中午「開始放風呼籲金鐘往夏懿花園聚集」、下午兩時「操過去警察總部包抄兩個出入口,包圍警察總部」並入報案室貼海報,傍晚播放「黑警」暴力片段。案發當日早上,黃稱下午會呼籲包圍警總,下午稱行動達致包圍目的,幸無人受傷。

周庭沒有持擴音器

駱應淦求情時指被告年輕、事件不涉及暴力,錄影可見黃曾呼籲示威者讓路予救護車。他明白法庭很大可能會判處監禁,但望裁判官考慮緩刑。

駱指,片段可見周庭沒有持擴音器,但裁判官聞言則指3人共同犯罪。駱回應明白,並謂被告不曾扔雞蛋,但因共同犯罪的性質而變得相關;他同時盼法庭留意個別作出的舉動,並道:「法律上係有罪,但刑責可以細心分清楚。」

求情盼法庭考慮被參與程度量刑

駱及後再指,若然政治傾向與被告一致,可能會讚「後生仔女好難得」,但若然相反便可能覺得他們「搞搞震」、「不務正業」;不過法庭不是就這方面作裁決。他強調該視乎參與程度作判刑,並提及葉寶林的案例,稱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通常不會判處監禁。

當日事件中無人受傷

裁判官隨即問他,對終審法院就黃之鋒衝擊政總東翼前地的非法集結案判詞,有何陳詞。駱回應此案不涉及暴力,裁判官就謂:「都有潛在嘅風險喺度,隨時有暴力發生。」代表林朗彥的大律師譚俊傑則補充,該案多名保安受傷,而此案不幸中之大幸乃無人受傷。

林朗彥參與程度低

譚大狀續指,此案控罪較非法集結輕,林朗彥的參與程度低,盼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裁判官一口拒絕,指他以往已服過社會服務令;又稱林有4項《公安條例》的案底,仍然干犯此案,問道:「法庭有冇可能喺呢個基礎上加刑呢?」譚大狀其後表示希望判處緩刑。

控方確認上周一達成今日的認罪答辯安排,而一般而言,在開審前改為認罪可獲20%至25%的刑期扣減。周過往無刑事記錄,黃及林分別有兩項及四項記錄。辯方求情期間提及3名被告參與社會活動的事蹟及學術成績,透露周庭就讀浸大期間曾榮登校長榮譽榜(President’s Honour Roll)及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案件編號:WKCC2289/2020

黃之鋒等今到庭情況。(詳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