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海事處無核實外判商 八年清海上垃圾報多環保署十萬噸

撰文:梁祖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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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自2005年全面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海上垃圾收集量是承辦商重要表現指標,惟收集量一向由承辦商提供,海事處並無核實統計數字。審計署發現海事處在2012年至2019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與環保署記錄的海事處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有明顯差異,環保署記錄的數量只海事處佔的19.9%,八年來合共較環保署多十萬公噸。
另外,現時兩份合約承辦商再在未經批准下分判工作,海事處分別在分判安排生效22個月及29個月後才獲告知。

▼海事處清理海上垃圾圖像及數據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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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無核實承辦商統計數字

但是,審計署統計2012年至 2019 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發現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合共約2.5萬公噸,但海事處記錄的數量,即由承辦商提供的海上垃圾收集量卻高逾12.5萬公噸,足足多出10萬公噸。

值得留意的是,環保署記錄的數量除了海上垃圾外,或許還包括其他都市固體廢物。

審計署統計2012年至 2019 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發現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合共約2.5萬公噸,但海事處記錄的數量,即由承辦商提供的海上垃圾收集量卻高逾12.5萬公噸,足足多出10萬公噸。(審計報告)

海上垃圾收集量的統計數字,是由承辦商提供予海事處,但海事處污染控制小組人員並無核實有關統計數字是否準確。截至今年9月,海事處仍未能向審計署提交自2017年10月起由堆填區發出的交收記錄單,以供審查。

審計署發現海事處在2012年至2019年期間的海上垃圾收集量,與環保署記錄的海事處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有明顯差異,環保署記錄的數量只海事處佔的19.9%,八年來合共較環保署多10萬公噸。(審計報告)

另外,海事處分別在2017年10月及2018年10月批出「全港水域」及「大埔區水域」兩個合約。招標文件列明承辦商若未獲政府同意,不得分判其服務。然而審計署發現「全港水域合約」及「大埔區水域合約」承辦商早已分判由收集站運往處置地點的處置服務,海處則分別在今年3月及8月才知悉事件,足足遲了22個月及2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