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圍警總案|官判刑斥黃之鋒自私 逾百支持者在法院外送行

撰文:李慧娜 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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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與及該組織的前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早前承認參與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行動,今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7至13.5個月。裁判官王詩麗在判刑時直斥刑罰最重的黃之鋒,是集結的組織人,以包圍警總為目的,不斷呼喊貶損警員的口號,衝擊及挑戰警方權威,行動長達15小時,令警方未能回應61宗999求助,剝奪需要緊急服務的市民得到及時獲救的機會,亦漠視了行動有潛在暴力衝突的風險,狠斥黃之鋒行為十分自私。

三名被告在傍晚約6時許,陸續由囚車押走,一早已到庭支持他們的大批市民,亦一直等到天黑,他們都亮起手機燈、舉起標語,部份人更拿起學民思潮成員亦舉起旗幟以表支持。囚車駛出路口後,更有市民狂奔追車。

三名被告由囚車押走及送返羈押所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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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不斷以語言刺激示威者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有特別針對黃之鋒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王官認為黃之鋒積極扮演領導者角色,不繼以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指示,包括帶領他們叫口號、以言語刺激示威者拒絕談判、鼓勵示威者與稅務大樓的示威者互傳訊息,繼續作戰等。

示威持續15小時

王官表示,黃之鋒是集結組織人,圖透過自己影響力,高呼口號,牽動示威者情緒,統籌訴求,又深得示威者附和,明知正組織集結,仍繼續維持多達15小時。

王官直言,警員是維持社會治安的支柱,警總是警方執法的標誌建築,黃之鋒組織集會以包圍警總為目的,不斷呼喊貶損警員的口號,認為黃之鋒行為目的就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較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情節更嚴重。

黃之鋒及林朗彥被押及法庭外情況。(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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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衝突受傷的潛在風險

王官再指,黃之鋒在案發後發出訊息:「好彩包圍到深夜都無嚴重衝突,無人受傷被捕,也達致包圍警總聚焦警察鎮壓既效果」,可見他必預計有衝突受傷的潛在風險,但仍漠視風險。

高鋒時有逾9000人參與

王官稱,高鋒時有逾9000人參與示威,阻塞交通,以致警方未能回應61宗市民的999求助,若有市民需要緊急救援服務,他們便會被剝奪及時獲救的機會,狠斥黃之鋒行為十分自私。另外,示威也令政府要花公帑修復警總外牆、閉路電視,更令警總中7個警員及8個食堂員工感不適,又令警方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受阻,影響民生。

三名被告的罪名及判刑,案件發生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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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長時間逗留示威現場

至於就周庭被控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王官則指她投入參與,逗留現場逾15小時。

王官直指本案要判阻嚇性刑罰,3名被告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嚴重,3人分工合作煽惑他人繼續參與集結,考慮到集結規模、各人角色、對人身傷害的潛在風險等,扣除他們認罪分別可獲22%及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後,作出以上判決。

案件編號:WKCC2289/2020

今次是周庭首次涉刑事案件並被判囚。(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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