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于文鳳追討案 周指于說法不合商業原則 官稱下周初裁決

撰文: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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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稱她與周一起時曾助周投資包括「天比高」等豪宅物業,分手後向周追8千萬佣金案。案件今(17日)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辭,周星馳的律師陳辭時,強調案中的協議只是情侶間的饋贈,沒有法律效力,又指相關協議內容,竟容許于在物業未放售或蝕錢也可獲分成,不符一般商業原則。于則要求法庭頒下聲明,若周有朝一日出售基金,她便可獲分紅。法官高浩文聽畢陳辭後稱,將於下周初頒下裁決。

原告于文鳳,被告周星馳。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承認是情侶間的饋贈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今先作陳周,強調周於2002年向于承諾,會就成功的投資項目分10%利潤予對方,該承諾只是情侶間的饋贈,並非是商業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于文鳳未有出資只提供建議

文本立又指,情侶間之間借錢,或共同投資,該些情況下的協議亦可具法律效力。惟在本案中,于文鳳未有出資,只是提供建議。而案中的協議,于文鳳竟可在物業未放售或蝕錢也可獲分成,文本立指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

文本立又指,周在案發時已有投資物業的經驗,有一定人脈,質疑周投資是否需要于的協助。

周星馳早前上庭作供,強調承認是饋贈。(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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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的律師指二人既是情侶亦有商業關係

代表于的資深大狀袁國強則強調,二人既是情侶關係,也有著商業關係,周在2002年聖誕的確作出10%分紅的承諾,若分紅只是饋贈,于應會以不同方式索款,如趁二人在車上。袁認為,于的行為與口頭協議內容相符,而周的證人也一直獲告知支付給于的屬佣金。

至於「天比高」項目,袁指即使周一直喜歡及留意「天比高」物業,但當要真正購入時,于替周考慮投標價、資金情況,又找發展商與周合作等,這是一個龐大的項目,即使有朋友叫周撻訂,于亦一直建議他要繼續進行項目。

當物業出售于有權分紅

袁解釋,口頭協議中,周答應就于的投資「建議」付分紅,當物業賣出當刻,于已有權獲分紅,而在8次分紅付款中,除了荊威廣場外,于均在物業賣出後獲分紅。袁又指,雖然物業不是由于介紹,她並非經紀,亦因為周的名氣,很多經紀會找上周,但正因此于的角色這麼重要。

于要求法庭頒令基金出售即獲分紅

被問到此刻尚未出售的投資基金,袁則解釋當有關基金出售時,于亦有權獲得10%利潤分紅,所以于要求法庭頒下聲明,她有權就基金獲得分紅。袁亦解釋,于非律師,因此她有時將該10%款項喚作「分紅」,有時喚作「佣金」,不過法官卻質疑,若她有投資的專業知識,應能分清什麼是「佣金」,但袁表示對于來說,只要收到的款項是利潤10%,叫「分紅」或「佣金」亦可。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

周星馳早前上庭作供,出入法庭場面混亂。(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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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不少人特別到庭追「星」。(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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