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中電工程前經理及承辦商 涉監管電纜壕坑工程貪污18.5萬元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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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5日)落案起訴一名中電工程前經理及一名承辦商,涉嫌就監管電纜壕坑工程貪污,涉及18.5萬元。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明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1月15日起訴一名中電工程前經理及承辦商,涉嫌就監管電纜壕坑工程貪污,涉及18.5萬元。(資料圖片)

被告陳嘉文(45歲),中電工程有限公司前項目經理,被控九項罪名,即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四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中電工程其後易名為中電源動有限公司。同案被告吳文傑(43歲),富康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六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中電工程於案發時為中華電力(中電)的同系公司,負責進行由中電判授的電纜壕坑工程。中電工程及中電同為中電控的附屬公司。陳嘉文當時是中電工程的項目經理,獲派駐該公司電力工程支部配電電纜組工作。他負責監督包括富康在內的承辦商,在深水埗區所進行的電纜壕坑工程,而吳文傑則是富康的負責人。

其中五項控罪指,陳嘉文涉嫌於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間的五個日子,就監管中電工程判給富康的深水埗區電纜壕坑工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吳文傑接受五筆由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貸款,合共13.5萬元。

另外六項控罪指,吳文傑涉嫌分別於上述五個日子及2016年9月27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向陳嘉文提供上述五筆貸款及另一筆5萬元的貸款。

餘下四項控罪指,陳嘉文涉嫌於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底某日期間的四個日子,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紀律守則合規陳述書,以誤導中電工程。有關陳述即陳嘉文沒有採取任何違反中電控股向其附屬公司所發出的紀律守則中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行動。

中電控股早前將貪污投訴轉介廉署,並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