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青年藏鐵通被判囚10天 上訴庭指原審犯錯 改判3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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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生前年在沙田大會堂遭警方截查,被發現身上藏有灌了水泥的鐵通,他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10天。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今日(28日)開庭處理案件。首席法官潘兆初在聆訊時提出,原審裁判官在判詞花了很長篇幅,表達對律政司堅持以《公安條例》提告的關注,質疑判刑會否受到影響,辯方認為判刑未有受不恰當的影響。上訴庭最終認為原審原則上犯錯,改判囚3個月,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被告司徒浩燊(21歲),他承認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

律政司一方指 原審裁判官溫紹明低估控罪嚴重性

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在判刑時,表示不理解為何律政司堅持以《公安條例》提告,而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讓法庭可以有更多判刑選擇,如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等,他別無選擇只能判監,最終以15天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判監10天,而被告已服刑完畢。

律政司代表陳詞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控罪的嚴重性,過份強調被告未有有使用涉案武器,他亦非在衝突現場被捕。律政司代表認為,若被告在衝突現場被捕,罪責會更重,但反之而言,不代表被告非在衝突現場被捕,法庭便可下調刑期。

律政司代表又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提到社會正值困難時期,連大人也會受到情緒影響,但正因如此,法庭更應阻嚇市民攜帶武器,防止環境惡化及減低衝突時會訴諸武力的機會,施以更長刑期。

法官潘敏官指涉案鐵通「一睇就知無理由唔知喺改裝過」

被告當時在警誡下解釋,攜帶武器因為怕遭政見不同人士襲擊,以作自衛,又稱在現場只是去跳舞。律政司認為,這只是被告作開脫的理由,若他到場是為跳舞,質疑他人如何會得知其政見,又怎會惹來施襲。

代表被告的大狀則反駁指,判刑並非明顯過輕,法官潘敏琦一度指出鐵通經過改裝,又質疑被告在警誡會面中就獲得鐵通詳情支吾以對,直指「我哋呢啲明眼人,一睇就知無理由唔知喺改裝過」,亦認為注入水泥的鐵道屬於高殺傷力武器,但被告的大狀並不認同。

首席法官潘兆初又提出,原審裁判官花很長的篇幅對律政司堅持用《公安條例》提告表示關注,質疑會否影響其判刑,被告的大狀則反駁,原審裁判官當時亦提到,雖然如此但法庭要跟隨法律作出判刑,認為判刑未有受不恰當的影響,又指法庭在其他案件都會表達一些想法。

案件編號:CAAR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