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旺角衝突中藏鐳射筆 被裁罪成須還柙 母聞判泣不成聲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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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底的旺角反修例衝突中,大批市民被捕,包括一名男學生,他事隔半年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否認控罪,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直言其判刑選項不多,決定為他索取更生和勞教中心報告,押後兩周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柙。被告母親聞悉後坐下抱頭痛哭,泣不成聲。

被告陳偉亮(18歲,學生)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告早前否認全部控罪。

辯方質疑不能證明鐳射筆屬於被告

警員在審訊時供稱,事發當日目擊被告懷疑堵塞交通,向其發出兩次警告無效後,遂朝其背部連開5發胡椒球彈槍,被告速度變慢後,便上前將對方截停,強調對方手持一支黑色行山杖。辯方質疑警方在被告被捕後的快速搜查期間,未有搜出鐳射筆,認為證物鏈斷裂,不能證明鐳射筆屬於被告。

裁判官梁嘉琪則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認為鐳射筆屬3B級,並寫有「danger(危險)」,再加上被告的裝束和當事的環境,必然知道及後會發生衝突。

警快速搜身時只查是否有利器

對於被告在第一次搜身期間未被發現有鐳射筆,梁官指接納警方指,在現場快速搜身志在搜查被告身上有沒有利器,沒為意其背包內有僅行3吋長的鐳射筆不奇怪,而被告被帶往警署前一直抱着其背包,鐳射筆又與銀包和電話等個人物品放在一起,因此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被告有在校教足球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副學士生,在民協做兼職幹事。被告在單親家庭成長,有在學校足球隊執教,曾51次被記優點,其足球隊學生的家長和同事等均有到庭支持並撰寫求情信,讚揚被告「不求回報」。辯方又指,被告經常參與精神健康相關的義工工作,亦在議員辦事處做抗疫工作,日後想做社工,希望社會變得更好。

被告母抱頭痛哭

梁官表示,案中無人受傷,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但坦言其判刑選擇不多,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和勞教中心報告,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9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柙候判。被告母親得悉後坐下抱頭痛哭,泣不成聲,而被告則將雙手舉起成「加油」狀,向旁聽人士道謝。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KCCC16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