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貓狗無停車或逾時報警 政府修例司機要負刑責 最高監禁一年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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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晚上公布,修訂《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藉此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1.5萬元和監禁12個月。 《條例草案》將於本月19日刊憲,並在本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本月19日刊憲,旨在將「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動物」定義内。(資料圖片)

現行法例不包涵貓和狗

現行《條例》下「動物」的定義涵蓋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但並不包括貓和狗。食物及衞生局指,經公衆諮詢後,建議修訂《條例》,擴大條例中對「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

當局指,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不斷上升,牠們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隨之增加,而貓狗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時發生,希望修例後能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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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並導致有動物受到損害,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

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 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及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則可處罰款15,000元和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