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打擊黑工行動 搜查洗衣工場、按摩店等31處拘15人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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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表示,一連三日(22日至2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了31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維修中的行人天橋、垃圾站、停車場、工廈、洗衣工場、按摩店、裝修單位、住宅大廈、餐廳等,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僱主。

行動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2至53歲,當中當中11男1女持有「行街紙」,並不允許僱傭工作。另外,一名男子亦涉嫌管有及行使他人身份證。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為1男2女,年齡介乎44至57歲。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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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

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是不會令人對僱用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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