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涉8.18集會 控方指大型集會常暴力 需規管以防暴力收場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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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涉前年8月18日參與民陣「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被告全部不作自辯,控辯雙方律師作結案陳詞,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雖當日的遊行是和平地完結,但仍有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一旦出現混亂情況又不加以監管,會令市民擔心。

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7人否認控罪。

案中8名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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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余若海反駁辯方指在憲法層面上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他引述2005年梁國雄及另二人就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上訴至終審法院一案,終院裁定刑事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為合憲。

政治集會受《公安條例》規管

余若海陳詞時稱,基本法保障表達自由,但集會自由不是絕對,公眾集會不只須和平進行,且須是合法。他提到,以學術和宗教等目的進行的公眾集會均不受《公安條例》規管,惟不包括政治集會。條例已充分平衡市民的個人權利、集會自由和表達自由。

不能單以是否有暴力事件作裁斷

他反駁辯方指,不能因當天最終沒有發生暴力事件,而判斷其是否屬非法集結,甚至不應該控告被告。他認為被告拉起橫額帶領人群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告明顯不是疏散人群,而是遊行。

不規管集結會令市民擔心

余續指,除了於憲法層面上合符比例地限制和平遊行集會自由,在操作層面上,警方當時沒有驅散或拘捕集會人士,故他們完全可表達意見,行使言論自由。他提到終審法院去年就《禁蒙面法》的裁決,表示前年多次大型示威集會最後暴力收場,難以控制,社會無法回到2019年前般和平,一旦出現混亂情況,又不加以規管集結,會令市民擔心。

條例目的是要維持公眾秩序

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余若海指出條例是要維持公眾秩序,訂立最高刑罰是為了防止嚴重破壞或傷亡事件發生,相關刑罰並無造成寒蟬效應。

案件編號:DCCC536/2020

2019年8月18日維園有大規模集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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