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咬斷警長手指 辯方望考慮更生 非判入獄任其自生自滅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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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在前年7月14日沙田區反修例衝突事件中,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意圖而傷人和襲警等4罪罪成。案件今(12日)移至西九龍法院聆訊,辯方求情時稱,希望法庭會考慮被告服刑後可以更生,而不是「拋他入獄」,讓他自生自滅。法官陳仲衡回應,判監也不代表令自生自滅。最後把案押後至周一(15日)判刑。

被告杜啟華(24歲)為法律行政人員,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等處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施加嚴重傷害、襲警和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四項罪名。法庭早前裁定其全部罪成,認為被告的咬噬動作並非屬無意識自主反應。

大學舍堂120人為被告聯署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疼愛身邊的人,雖然他的父母分開,但他和雙方家庭關係親密,故兩邊的親人,包括姑姐、姨媽、爺爺嫲嫲均為他撰寫求情信,年事已高的爺爺嫲嫲受很大打擊。他的大學舍堂亦有120多人聯署為他求情,可見他願意貢獻和服務社群。被告親友並有在向被告展示有其樣貌的玩偶。

2019年7月14日沙田衝突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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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柙期間考取健身教練資格

辯方希望法官判刑時除了作出懲罰和阻嚇外,亦考慮這名剛畢業的年輕人對社會有貢獻,服刑後可以更生,而不是「拋他入獄」,讓他自生自滅。辯方認為判被告24至30個月是合適刑期,令被告得到教訓和反思,又提到他為人積極,還柙期間考取專業健身教練資格。

官稱判監不代表自生自滅

法官陳仲衡指辯方引述區域法院案例並不適合,判監也不代表會令被告自生自滅,又反問被告每多犯一項控罪時,是否更為嚴重。辯方回應說,案發現場環境混亂,只是數分鐘的事,屬同一衝突,被告一時行差踏錯,希望判處的刑罰可同期執行,而不要全部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