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煽動罪終極上訴被駁回 官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意圖
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在2020年間,涉多次在街站發表煽動言論,包括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遭判囚40個月。他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指控方需證明被告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又認為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應交由高等法院審理,讓陪審團決定相關言論是否屬煽動。 終審法院法官今(6日)駁回譚的上訴,並重申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同時亦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意圖。
上訴人譚得志,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罪成,分別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被判囚40個月。
譚上訴爭議案件應在高院審
是次上訴包括2項爭議,分別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審理;和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
本案處理過度性議題
法官在判辭指,本案所涉的法律條文,在案件開展後已廢除,本上訴須處理一些過渡性議題,即區域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將其定罪,及有關控罪是否有效。
若被控可公訴罪行可一併移交
《國安法》實施前,譚被控的煽動罪,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屬簡易程序罪行,可根據《裁判官條例》與被告同被控的任何可公訴罪行,一併移交區域法院審訊。《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後,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煽動罪,全部成為可公訴罪行,即裁判官亦可以把案件移交區院。
譚被控煽動罪時,亦同時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的罪行,這屬可公訴罪行,裁判官遂根據移交令,把案件交到區院審理。
認為區院有審理的司法管轄權
終院法官指,在《國安法》下,法庭可視乎罪行嚴重程度,在適當級別的法院審理,而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下,在審理法庭上亦沒有改變原有彈性,而《國安條例》亦廢除了《刑事罪行條例》下包括煽動的罪行,相的移交等限制亦取消。故裁定譚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可移交區院,區院亦有審理的司法管轄權。
條例訂立時無規定控方要證明意圖
至於譚爭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動他人實施暴力或擾亂的意圖,終院法官指,最初《1938年煽動條例》訂立煽動罪時,並無規定須證明煽惑暴力的意圖,至1970年修訂時,有引入包括使用暴力的意圖,至1996年加入「意圖導致」等字眼。
但煽惑暴力意圖是否煽動罪的必要原素,條例並無條文支持這點,而「煽動意圖」在《國安條例》下,可有多個替代,故認為控方是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的意圖。
案件編號:FACC 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