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夫涉姦親女9年 稱患痛風無力抬女兒的腿 強姦非禮全罪脫
家庭主夫涉強姦親女9年,強姦事件首次發生時,X年僅12歲,正就讀小學6年級,當時被告進入X的房間強姦X,至X喊痛時被告才停止。女兒大專畢業後才揭發事件。被告被捕時稱:「我無做過。」但警方發現被告的電腦內有一張拍到男性身體及女性下體的照片。女兒作供時認她與被告是相中人。被告否認13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自辯時稱患痛風抬不起女兒的腿作性侵。3男4女陪審團今(13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逾7小時,一致裁定被告13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全部罪脫。
被告NPS(現58歲,無業),被控13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指他於2011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間,分別在上水御皇庭、彩園邨、上水名都、元朗廣場、寶城洋樓、藝典居及豐裕軒的單位強姦X,並於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某日,在元朗游泳池非禮X。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審理。
曾在客廳騎樓等位置強姦X
控方案情指,事主X與父母及弟妹同住,主要由被告負責照顧,X的母親則外出工作。強姦事件首次發生時,X年僅12歲,正就讀小學6年級,當時被告進入X的房間強姦X,至X喊痛時被告才停止。在其餘的強姦事件中,被告曾進入X的房間,拍醒她及把她拖出客廳,並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強姦X。過程中X曾喊痛,但被告仍然沒有理會,更曾在X的體內射精。在X於祖母家暫住期間,被告把X帶到騎樓強姦。
養天竺鼠與父爭執
事件被揭發始於父女爭執,X在升讀大學後居於宿舍,並養了2隻天竺鼠當寵物。X畢業後帶同天竺鼠搬回家,但遭到被告反對,其後二人因照顧天竺鼠問題爭執,被告將天竺鼠連籠扔落地,X傷心向男友傾訴,並揭發她自11歲起遭父親性侵。
被告電腦有數張拍男女性交照
被告被捕後稱:「我冇做過。」警方搜屋時發現,被告的電腦中有數張男性下體插入女性陰部的相片。經法醫檢驗後,確定相片陰部上的痣與X身上的痣位置相符。
辯方質疑在家性侵不會無人知
女事主作供時承認照片上是她及被告,又透露被告會家暴,母親亦是被告的家暴對象,故她當時無告訴母親,因覺母親也不會幫她。辯方卻質疑若被告在家中性侵她,必定會有聲響,且家中當時亦有人,不可能無人發現,X稱她沒有印象。
被告自辯稱患痛風無法抬起X的腿
辯方指出,被告患痛風多年,無法抬起X的腿以性侵。被告指出,如有人在客廳的梳化上郁動,梳化一定會發出聲音,妻兒在房間也會聽到;如他爬上X睡的上格床性侵X,次女亦一定會聽到聲音及醒來。
案件編號:HCCC3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