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衞生署加強打擊店舖違規用藥房標識 WeChat帳號列購藥資訊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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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五一黃金周將至,衞生署表示,已加強巡查遊客較多的地區,打擊店舖違法使用「藥房」標識的違規行為,以保障公眾健康,同時加強旅客在港消費的信心。

為方便內地旅客區分香港的藥房,衞生署指,已在WeChat的官方帳號詳列有關到香港藥房購藥要注意的事項。

店舖須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始可稱「藥房」。(洪芷菁攝)

過去一年9間店舖違規展示「藥房」標識判罰款

衞生署表示,今年首季已巡查藥房及藥行約3,200次,自去年4月至今年3月,九家非藥房的公司,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2,000元至16,800元不等。

衞生署加強巡查遊客較多的地區,打擊店舖違法使用「藥房」標識的違規行為。(資料圖片)

店舖須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始可稱「藥房」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質。店舖必須持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方可使用藥房的名銜。

「列載毒藥銷售商」、即藥行,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沒有藥劑師駐店。此類銷售商並不可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

「列載毒藥銷售商」即藥行,不可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沒有藥劑師駐店。(洪芷菁攝)

非藥房註冊處所同樣不能叫「drug-store」

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消費者可透過掃描藥房展示的二維碼,獲得註冊藥房的資料。

「列載毒藥銷售商」即藥行,不可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沒有藥劑師駐店。(洪芷菁攝)

衞生署續指,市民及旅客亦可以到醫健通網址下載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核對藥房資料。市民亦可到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查閱藥物牌照商的名稱及地址。另外,為方便內地旅客區分香港的藥房,衞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帳號詳列有關到香港藥房購藥要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