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爭執惹官非 見事主打電話以為「吹雞」 官稱難置信駁回上訴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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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組警員因泊車問題與人爭執,警員疑欲駛車離開時撞傷對方,被票控危險駕駛並裁定罪成,罰款5千元。警員不服定罪上訴,指當時見事主打電話,疑事主想「吹雞」及對他不利,才想駕車離開,又指事主誣告被他撞到,但裁判官卻不信其說法。高院法官潘兆童今(9日)下判辭,認為警員當時明知事主已報警,見事主打電話便認為對方「吹雞」,指說法令人難以置信,認為裁判官裁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上訴人李泳錄(案發時26歲),被控於2021年5月15日,在元朗無名路近公庵路近燈柱AD4083危險駕駛。
上訴人被指其車阻路與人爭執
案情指,當天早上8時許,事主王先生獲知他有私家車阻其公司的貨車出入。王到場後見上訴人的車停在貨車出入口,但上訴人不在車內,王於是報警。上訴人後來出現並與王口角,上訴人曾以胸口撞向王,王曾稱已報警,著上訴人不要離開,上訴人卻上車並啟動引擎,王行近上訴人車輛的右邊,並試圖阻上訴人離開,但上訴人卻開車右駛,並撞到王的右膝,令王倒地及右腳腕扭傷。
見王打電話以為「吹雞」
上訴人卻指他到場後,王向他說粗言指罵他,他上車離開時,見王打電話,認為王是要「吹雞」,以召其他人來阻他離開,上訴人想開車離開,卻見王行向其車右方,上訴人稱有關引擎及下車了解,指王誣衊被他撞到,最後上訴人亦有報警。
上訴人認為裁判官錯誤認為王是可靠證人,拒納他的證供,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官指上訴人身為警員作這說法難置信
高院法官潘兆童卻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合常理,兩人的爭執因上訴人的車阻路而起,王因已報警,從而想阻上訴人離開,故王必會告知上訴人他已報警,上訴人是警員,單憑見王使用電話後,就認為王要「吹雞」及對他不利,潘官認為這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故認為裁判官的處理並無嚴重偏差,亦無不合情理之處,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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