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脫非禮罪 官指向下屬送手機越界 事主反應不似遭性侵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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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被指在兩次飯局中,非禮及襲擊3名男女下屬,暫委法官勞潔儀經審訊後,只裁定陸危駕及其中一項襲擊罪成,對於事主X指被告3次在殘廁3次要她口交的非禮罪,全部罪名不成立。勞官在裁決指,陸作為上司向X送手機等行為,明顯超越上司下屬的界線,亦可見他對X有愛慕及追求意圖。然而X對3次非禮描述均大致相同,且她當晚的行為和反應,亦不似曾受性侵犯,或甚令陸也認為他同意其行為,故裁定3項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勞官把案押後至7月3日判刑,並准被告繼續保釋,但亦提醒他案件很大機會會判即是監禁,只是未有還柙被告的逼切性。

3項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被告陸振中(45歲),案發時是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被控3項非禮、一項危險駕駛、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項普通襲擊罪。其中指他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傷殘人士洗手間 3度非禮女子X的罪名,全部不成立;另指他在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一樓停車場危險駕駛,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的指控,則只有危險駕駛,及襲擊賴的罪名成立。

警司陸振中自辯時曾稱,認為因他是空降,故下屬都不聽其命。(陳蓉攝)
督察蔡文浩稱阻止被告陸振中駕車時被咬傷中指,法官裁定被告的一項襲擊罪成。

被告受酒精影響下仍駕駛

就危險駕駛的控罪而言,勞官在裁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當時受相當程度的酒精影響,錯誤地以為自己適合駕駛,惟從被告當時的駕駛方式可見,他曾逆線行車,隨時會與迎面而來的車輛碰撞,亦沒有留意到附近的警告標誌,當時坐在副駕駛的賴文顯亦作供指有感受到車身有被輕微碰撞,故勞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的行為只屬不小心駕駛。勞官續指,被告明知自己的身體狀況,亦沒有停止其駕駛行為,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罪成。

不能排除部份傷勢是互相觸碰造成

就被告被控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勞官認為,賴曾試圖從被告的副駕駛座阻止他駕駛,他與被告必然有身體觸碰,賴、蔡和被告三人糾纏約10分鐘,賴曾拍打其車身,不排除其傷勢是互相碰撞時造成。

咬傷賴手指只裁定襲擊罪成

至於稱遭被告咬傷中指的督察蔡文浩,他能清楚指出被告施襲的經過,其醫療報告亦支持他手指的傷勢,但他未能說清他事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是懷疑患症,還是經已確診,單憑其嘴唇及手指上的傷,未構成嚴重傷害,故只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蔡身體傷害罪成。

送手機超越上司下屬界線

對於被告被指非禮及襲擊女事主X的指控,勞官指被告在執行警務時與異性單獨相處、順路接送同事或陪她去廁所等,行為並無不妥,惟被告送手機等行為,明顯超越上司下屬的界線,可見他對X有愛慕及追求的意圖。當X在女廁時,被告多次打開男廁旁的門,反映他想找空間與X獨處,不接納被告說當時只是在八卦的說法。當晚X曾進入殘廁3次,被告稱只在走廊等待及閱讀訊息。根據閉路電視畫面,被告約等待了X近30分鐘,此行為明顯不合理。

被告陸振中被指與同僚於聯和墟食肆晚飯時非禮女事主X,經審訊裁定3項非禮罪均不成立。(資料圖片)

X無衣衫不整面容亦無異樣

勞官亦指出,X在對不同對象傾訴的情緒分別很大,如她對男朋友傾訴時很激動,其胞弟作供時則沒有特別提及X的反應,勞官稱對此感到疑惑。此外,X當日沒有衣衫不整,亦沒有慌張,其面容亦沒有異樣,更沒有刻意與被告保持距離,X甚至有用手攬被告的腰。勞官質疑,若被告曾經侵犯X,X應會想避開被告,及對他的靠近感到害怕,寧願跌倒在地上也不願要被告攙扶,惟X的神情無異樣,難以令其他人知道X需要援助。

X有機會離開仍選擇留在現場

勞官續指,若X在殘廁曾被被告3次侵犯,事後應會叫蔡或賴等人陪同她到洗手間,X亦可以選擇先行離開,其男朋友致電她或眾人轉枱時,亦是正好的時機,惟X沒有選擇離開。勞官認為,X曾作供指兩次聚會她都不想出席,但相片中的X面露笑容,與蔡的互動亦顯示她十分開心,沒有證據顯示她不想喝酒。

停車場事件中X主動登上副駕座

勞官稱,在眾人離開熟食檔時,X明明可以致電叫他人陪被告,但X的行為與其說法矛盾。在停車場事件中,X的行為明顯比蔡和賴更積極,甚至主動登上被告的副駕駛座。勞官質疑,X是否真的只是不希望被告酒後駕駛會影響他人。

若被侵犯3次應對各事件有獨立記憶

勞官質疑,X作供指被告每次侵犯她的行為相似,均是從下到上摸,然後脫下她的褲子,此說法明顯不合理。X亦無法說出被告侵犯她的行為有何不同,勞官質疑,若然性侵事件確有發生,X應會有獨立的記憶,被告第3次侵犯她後,X更應會有抵抗的行為,質疑X的說法不合理。此外,X指出不想其他人知道其家庭背景及歷史,但被告卻清楚知道這些資訊,勞官質疑,X到底是當被告是性侵者,還是可信的朋友。

有男警在場X卻主動攙扶被告

勞官續指,X明顯知道她上前攙扶被告的過程中,二人必然會有身體接觸,在場亦有多名男性警長,X可以找他們幫忙攙扶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性侵受害人必然會刻意避開,惟X把身體橫跨在被告的胸前,很貼近被告,X解釋指只是想搖醒被告,勞官指,搖醒被告並不需要此動作。

X的行為或令被告認為她同意

此外,X曾作供指當時沒有勇氣反抗,勞官指,X的反應很可能會被被告理解為同意,故裁定被告的3項猥褻侵犯罪均不成立。

X稱被捏腰但腰部無傷勢

就被告被控的1項普通襲擊罪,即襲擊X的指控而言,勞官認為X指被告襲擊她的指控並不清晰,X曾稱被告大力捏她的腰,但醫生的報告未有指出X的腰有傷。被告當時認為他受3人襲擊,非有意圖或妄顧其行為會對X造成傷害,且各名控方證人的版本都不同,X的傷勢也可以是互相糾纏時造成,被告當時是真誠地相信他能合法駕駛,其行為是屬於正當防禦,並未有超越合理武力的界線,因此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被告針對X的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就襲擊督察賴文顯的襲擊罪,勞官認為賴在與X拉扯時亦可以造成傷勢,故不接納賴的傷勢均由被告造成,故亦裁定該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