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講電話埋怨工作不久後撞車 官稱未專注交通狀況 裁危駕罪成
警務男督察下班駕車離開警署時「衝紅燈」,與一私家車相撞,對方車上乘客斷肋骨。督察否認危駕,審訊時播放其車上紀錄儀的影片時,顯示督察事發前與人通電話,並用粗言埋怨工作,不久後撞車。被告辯稱駛至案發地點時已停止該通話,但認有看錯紅綠燈。案件今(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督察數次看錯燈號屬嚴重疏忽,認為他未能專注交通狀況,裁定他罪成,把判刑押後至6月6日,以索取督察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督察准繼續保釋。
被告王昶然(29歲,警務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國文身體嚴重受傷。被告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數次看錯燈號不合理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證供的關鍵部份矛盾和不合理,拒絕接納。就被告聲稱兩、三次看錯下一個路口的交通燈號,誤以為是涉案的燈號。惟裁判官指,兩個燈號有一段距離,數次看錯燈號亦屬不合理。
三次看錯燈屬非常嚴重的疏忽
裁判官指片段顯示,涉案燈號顯示紅燈至被告的私家車駛至相差8秒。他未能觀察為紅燈,或兩、三次看錯燈號,都屬非常嚴重的疏忽。
指被告長時間未能專注交通狀況
裁判官續指,即使涉案七人車不可右轉至案發位置,但被告應預期有車輛駛至。他長時間未能專注前方的交通狀況,以至案發時未能採取相應措拖。同時,涉案傷者肋骨骨折,屬嚴重受傷。因此,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月入7萬想繼續留在警隊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父母都為警員,被告於英國完成碩士學位,返港不久即投考警隊,他因本案未能確定完成試用期。被告職業頗好,月入7萬,本案對其職業是嚴重打擊。他仍想繼續在警隊服務,若他不被判囚,很大機會仍可繼續任職警員。裁判官遂先替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押後判刑。
影片顯示被告事發前曾用粗言埋怨工作
被撞的七人車沿沙田圍路(上水方向)左線,在綠燈下右轉駛入沙田路方向,與被告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審訊時播放當日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被告的私家車從沙田警署駛出,沿途有接聽電話,對話內容圍繞被告以粗言穢語埋怨工作,其後撞到涉案七人車,片段隨即被截斷。
辯稱駛至案發位置已掛斷通話
被告自辯時則指,開車時使用汽車內置的功能接聽電話,通話內容圍繞瑣碎事,並不影響駕駛。他駕駛的私家車駛至案發位置時,上述的通話已掛斷。此外,被告承認看錯交通燈號,當涉案七人車右轉時,他已立刻刹車及扭軚,但仍然撞到涉事七人車。
案件編號:STCC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