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危駕表證成立 自辯稱看錯燈號 案件5.23裁決
1名督察下班後駕駛私家車時返家,期間在沙田疑「衝紅燈」,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令對方車上的乘客受傷。督察否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受審。督察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出庭自辯。他指,當日駕車從沙田警署返回將軍澳寓所,案發時已經立即剎車及扭軚,但仍然撞到涉事車輛。王亦同意自己當時看錯交通燈號,但強調案發當刻並沒有講電話。案件押後至5月23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王昶然(28歲,警務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 N0688,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國文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聽取控罪後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被告指自己邊駕駛邊講電話 但通話內容圍繞瑣碎事 不影響駕駛
王自辯時透露,他於英國完成碩士學位。而他的父親是警察,母親則為退休警察。當日他駕駛的私家車為其母所有。
王指出,當日駕車返回位於將軍澳的寓所,途中收到電話,因此使用汽車內置的功能接聽電話,而非使用耳機等設備。此外,他當日邊駕駛邊講電話,但通話內容圍繞瑣碎事,並不影響駕駛。當他駕駛的車輛駛至案發位置時,上述的通話已掛斷,他再「喂」幾聲的目的為「confirm(確認)收咗線」。
指涉案七人車高速右轉 被告立刻刹車及扭軚 仍然收掣不及
王續指出,至案發位置時車速約每小時40公里,他看到交通燈號為綠色,其後右前方有白色七人車以高速右轉,他當時已立刻刹車及扭軚,惟仍然收掣不及,所以撞到該車輛的左邊乘客位車門。王稱,他平日很少駕車上班,大約1星期1次。
王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出,一星期有5日須往返沙田警署,但每星期大約只有一天會駕駛私家車。王同意以往亦曾經過該路口,並承認當日看錯交通燈號。控方續問王,在過往經過該路口時,是否知道應該跟從哪盞交通燈,王解釋,當時向前望到綠燈,以為是該路口的交通燈。控方質疑,會否因為王當時只顧聊電話,所以未有留意交通燈號,王稱不同意。
承認看錯交通燈號 但指案發當刻已沒有講電話
控方引述錄影會面提問王,指他曾經說:「都係駕駛呢架車往返。」,其答案聽起來經常駕駛私家車往返警署及家中,王回應指:「而家睇返好似係咁嘅(意思),但不是事實。」王稱平常搭巴士上班,不記得為何當時會這樣回答。控方質疑,既然王平時搭巴士上班,為何在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王稱:「聽完你咁講,係咁答會好啲。」
控方續指出,王在錄影會面時只提及自己有剎車,質疑王當時其實並沒有扭軚,王稱不記得。王指出,當時有鐵欄阻擋視線,但是仍可以看到涉事車輛轉右,當刻已經即時剎車。
控方質疑,直到行車紀錄儀因撞擊失去畫面前,王的車輛仍然沒有減速的跡象,王承認看到綠燈時沒有減速,但看到涉事白色車時已立刻剎車及扭軚,亦同意自己當時看錯交通燈號,但強調案發當刻並沒有講電話。
案件編號:STCC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