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牌照加國安條件 署長反駁陳文敏:冒犯行為針對與牌照相關

撰文:洪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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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早前向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牌照施加國家安全條件,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日(18日)在《明報》撰文,質疑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安有關的牌照條件。

食環署署長吳文傑隨即去函《明報》,表示欲「指出事實,以正視聽」。他稱食環署有權加入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條件,沒有踰越食環署的法定權力,雖然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無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

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資料圖片/鄧倩螢攝)

吳文傑在信中提到,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該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有關舉措是為了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食環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

食環署署長吳文傑。(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吳文傑表示,就牌照條件提述的「冒犯行為」,牌照條件已給予定義,即指以任何方式與牌照相關而(i)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i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在其他情況下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他指雖然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無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

信件全文。(環境及生態局Facebook專頁圖片)

吳文傑:任何人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

吳文傑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明確規定,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任何人在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考慮。因此食環署在按法例簽發牌照或許可證時,有權加入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條件,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沒有踰越食環署的法定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