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危駕襲擊罪成 控方求判阻嚇性刑罰 官先取報告再決定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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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涉危駕,及非禮和襲擊下屬,經審訊後上月在區域法院只被裁定危駕及襲擊等4罪成,原訂今(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控方呈上案例,就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犯案,認為應判處阻嚇性刑罰,辯方即反駁指,阻嚇性刑罰與被告警員身份無必然性,又呈上33封求情信,指被告人品正面,勞官也認同陸給法庭良好的印象,遂把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12日判刑,為陸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勞官強調,索取報告並不代表必然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陸振中(45歲),案發時是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被裁定1項危險駕駛、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項普通襲擊罪成,指他於2022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一樓停車場危險駕駛,襲擊女督察X,及男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警司陸振中向法庭呈上33封求情信,均指陸人品正面。(陳蓉攝)
辯方指被陸咬傷中指的督察蔡文浩,事發後的表現比之前更出色。(朱棨新攝)

控方認為警員犯案應判阻嚇刑罰

控方呈交案例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犯案,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惟辯方反駁指,阻嚇性刑罰與被告的警務人員的身份並無必然性。

辯方指陸及遇襲警事後表現更出色

辯方引用遇襲督察蔡文浩的周年表現評核報告,指案發後,蔡的工作表現比以往更好,被評為「Outstanding」的評級。辯方續呈上33封求情信指,信中形容被告人品正面,年青時已有服務社會的志向,如做義工及捐血,反映被告非在案發後才開始改變,且陸於案發後的工作表現比以往更好。勞官亦同意,陸有給予法庭良好的印象。

被告身體抱恙要作體檢

辯方指,被告身體抱恙,腸胃均須抽取組織化驗,稍後亦要進行不同部位的身體檢查,惟現時對其身體狀況仍未有清晰明確的結論。

勞官聽畢辯方陳詞後,遂把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12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法官強調,索取報告並不代表必然判處社會服務令。

3督察見被告喝酒後阻其開車

案情指,2022年7月15日,陸、X、督察蔡文浩及賴文顯等人到粉嶺一酒家晚宴,以歡送即將即將調職的黃總督察。席間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離開時有明顯醉意,仍堅持要駕車,女督察X及兩名男督察跟被告到停車場,嘗試阻止被告開車,惟被告多次嘗試關門,造成X多處瘀傷,混亂更曾在車門打開下開車。

蔡被咬傷中指致指甲斷裂

眾人阻止被告繼續開車時,被告突然打蔡的臉,又捉住蔡的手放入口並咬傷的蔡的右中指,令蔡指甲斷裂,流血不止。被告其後再開車,並撞到兩部車及案發停車場入口的閘機才停下。

案件編號: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