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下屬案 辯稱拒同流合污遭誣告 僅危駕襲擊罪成
警司陸振中被指在駐守沙頭角警署時,涉嫌在一飯局期間要一名女督察在殘廁內為他口交,又涉在另一次飯局後醉酒下駕駛,3名督察嘗試阻止他時疑遭陸咬中指及襲擊。陸自辯時堅稱沒有做過被指控的行為,更稱因3名下屬犯錯,想他幫忙,他拒絕同流合污,因而遭他們誣告。案件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陸一項危險駕駛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3日判刑。陸准繼續保釋。
陸涉及的其他罪名,包括3項猥褻侵犯女事主X、一項普通襲擊罪、原有的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名不成立。
被告陸振中(45歲),案發時是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被控3項非禮、一項危險、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傷殘人士洗手間 3度非禮女子x,及在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一樓停車場危險駕駛,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2年6月22日稱想歡送即將調職的總督察黃燦熊,並提意同僚一同到聯和墟街市熟食檔晚飯,除被告及黃外,女事主X及兩位督察蔡文浩及賴文顯均有出席。
女事主X稱在殘廁內被迫為被告口交
X供稱,飯局上有叫啤酒,X指被告要求大家「杯杯清」,她喝後身體不適,到洗手間嘔吐,惟被告尾隨她,後來更把她拉入殘廁並鎖上門,她指被告抱住她及吻她,又隔衣摸她的胸和私處,甚至想脫去她的牛仔褲,後來更迫她口交。X稱為被告口交數分鐘覺得好難受,但沒有說不。其後被告兩次重施故技,在她上廁所時,把她帶到殘廁內以同樣方式非禮她。
X指被告是沙頭角山寨王
X又稱,雖然當晚有其他人一同食晚飯,但沒有人向她施以援手,她亦承認當時沒有向現場人士求救,她又指被告是「沙頭角山寨王」,她被帶到廁所亦無人理。一名女總督察亦供稱,有次在警署如廁時,聽到有人說有幫辦疑被搞,她想起事主X並曾向X查問情況。
被告疑喝酒後仍堅持開車
另一事件發生於同年7月15日,眾人到粉嶺一酒家歡送黃總督察,X及另兩督察等曾出席的證人指,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後,有明顯醉意,但他仍堅持要駕車離開,X與兩名男督察跟被告到牽晴間的停車場,並嘗試阻止被告開車,惟被告多次嘗試關門,X欲阻止時稱遭被告弄至多處瘀傷,另兩名男督察,其中一人遭被告咬傷中指,最後被告在車門仍未關上的情況下駕車離開,並返回警署。
辯稱出於男士風度而陪X上廁所
被告自辯時稱,他在兩次歡送會都沒有喝酒,又否認曾要求下屬「杯杯清」。他認第一次事件當晚,曾三度陪X到洗手間,並解釋只是出於男士風度,他全程在廁所門口外等候X,X並有讚他是好男人。陸否認想追求X,但疫情期間有親自送防疫物資到X家,他解釋只是為表達心意。
指X及兩男督察想叫他不要報串
至於在牽晴間停車場發生的事件,被告稱當日X、賴及蔡在晚宴上向他「自爆」違規,希望他動用私人關係為3人解決,惟他堅拒同流合污,並打算離席,3人尾隨他到停車場求他不要「報串」,又阻撓他離開,並搶走他的車匙及波棍,令他的車倒行,眾人期間曾發生糾纏。
案件編號:DCCC1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