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內幕交易罪成 官斥影響公眾對證券市場信心 判囚5個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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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電影人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在「天馬影視」公布賣盤前,曾向胞妹開出支票,並在訊息留言稱:「低過0.2,盡買」被指慫恿胞妹掃貨,以進行內幕交易。黃否認指控,並曾辯稱這是反話,指其意是叫胞妹勿買。惟經審後被裁定罪成。案押後至今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高偉雄指,黃為推動香港電影業奉獻一生,惟本案影響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判監5個月,另判罰9.9萬元及向證監會支付37萬元調查費及訟費。高官准黃以2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指黃胞妹約獲利103萬

被告黃柏鳴(80歲)被控證監會票控1項內幕交易罪,指他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控方早前透露,黃的胞妹在本案獲利約9.9萬,名義上獲利(Nominal profit)約93萬,共計約103萬元。

被告黃百鳴。(資料圖片/陳蓉攝)
黃百鳴今到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葉志明攝)

黃是股東兼主席對股份有絕對話語權

高官判刑指,本案內幕交易衍生的實際利益有9.9萬元,潛在利益達93萬元。高官引述案例指,內幕交易是陰險的惡作劇,影響公眾和投資者的信心。法庭同意被告對本港電影業貢獻非凡,相信他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不大。本案犯案手法不複雜,其胞妹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多,惟高官認為黃身為股東及主席,他對出售股份有絕對話語權。

曾推動電影業但不構成緩刑或社服令的理由

高官指,本案影響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即使黃的背景良好,為推動電影業奉獻一生,案件令黃和家人心理和健康受影響,亦不構成緩刑或社會服務令。高官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延誤,黃及家人因案件不明朗因素而出現焦慮,黃熱心公益,減刑後黃最終入獄5個月,並須付罰款9.9萬元,及支付37萬元作為證監會的調查費及訟費。

有公司曾出價以0.319元洽購天馬股份

控方案情指,黃百鳴與子女持有Honor Grace Limited,透過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的股份,黃當時是「天馬」的董事局主席。2017年8月18日,Nice Rich Group Limited與Honor Grace Limited簽訂備忘錄,同意以每股0.319元的價格購入若干股「天馬」。

曾發訊息叫胞妹低過0.2元盡買

黃在同月25日收到Nice Rich Group Limited的1000萬元誠意金。他即日向胞妹開出50萬元支票,後在9月27日、10月4日及10日各開出50萬元支票,並在WhatsApp指示胞妹:「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胞妹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9月17日「天馬」短暫停牌,黃確認有獨立第三方有意購入股份。

黃辯稱盡買是反話

黃在自辯時解釋,他開了4張支票給胞妹以處理胞弟在內地的物業。他只派出了員工代表洽談交易,故他以為有關的收購會不了了之。黃又稱,其胞妹小時候很易哭,黃會叫她「盡情喊」,故他當時說「盡買」是說反話,他其實不想胞妹買入。

官指黃的說法荒謬又牽強

高官早前裁決時批評,黃的自辯「既荒謬,又牽強」,認為他作為一位理性的主席,不會在訊息中向家人表示可在某價位是大量買入其公司股票。針對「盡買」訊息,高官稱明白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溝通方式,但是面對面對話時,可憑語氣或表情判斷,靠訊息卻無法觀察,無法達致令其胞妹知難而退的效果。

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柏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