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黃指證監取證程序不當 求禁其胞妹訊息呈堂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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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公司主席兼藝人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慫恿胞妹進行內幕交易案,今(28日)於東區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就有關控方能否將黃百鳴胞妹手機檢取的WhatsApp訊息呈堂爭辯,辯方認為,證監會要求黃的胞妹提供手機密碼時,沒有申請額外手令,同時亦未告知黃妹她有權拒絕及可請律師,認為程序涉不當。裁判官高偉雄聽下周一就辯方的這項申請作裁決。

被告黃柏鳴(78歲)被控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涉嫌慫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即黃潔珍)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他當時為天馬影視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掌握了他知道屬有關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的消息。

被告黃栢鳴。(陳蓉攝)

辯方指市民不獲告知他們有權拒絕

代表黃百鳴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證監會要求黃百鳴胞妹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之舉侵犯市民受《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私隱的權利。即使證監會證人指黃潔珍自願交出手機密碼,惟大多數市民都畏懼執法機構的權力,證監人員上門,他們不會告知市民有權拒絕,市民在沒有選擇權下解鎖手機。

需取手令才可搜查數碼內容

謝指根據上訴庭於「岑永根案」的裁斷,除非事先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可行,警方才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搜查數碼內容,此要求同樣適用於證監會。證監人員當日持手令上門檢取手機後,應按程序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要求黃交出手機密碼,並額外申請手令以檢視特定的電子裝置,而沒權當場問密碼。

黃妹未獲告知可聘律師

謝續指,若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91條立法原意容許證監查閲手機內容,條文應會如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40條2(b)般,列明人員再搜查時可要求受查人交出密碼。另一方面,謝指黃妹被搜屋期間,因未被告知可以聘請律師,當她交出密碼後請律師已經太遲,其被權利已受侵犯。

控方指手令已涵蓋手機內容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指,證監會入屋持的手令已涵蓋搜查屋內手機的內容,若辯方認為手令違憲,應作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