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教師涉未向校方披露受查 辯稱廉署曾警告不可披露 欺詐罪成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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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被指到學校應徵時,未有披露他當時正受廉署調查,至校方從傳媒得知他被控才披露,被控3項欺詐罪,案件(WKCC228/2026)早前經審訊,被告辯稱廉署人員曾警告他,不得向他人披露受查一事。

裁判官施祖堯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與校方所簽的教師合約,當中列明須披露是否涉刑事程序,若被告因受廉署警告而認為未能披露,最簡單做法應是不簽,認為被告明知未能履行合約條款仍簽署,至「紙包不住火」才向校方披露,裁定他3項欺詐罪成。

施官把案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會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仍有機會判監。

被告游昇浩,31歲,案發時任路德會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涉及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及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及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陳蓉攝)
被告游昇浩的辯護理由包括指廉署人員曾警告他,不得向他人披露受查的事。

控罪指被告未披露他正涉訴訟程序

裁判官施祖堯指,3罪涉及被告違反應聘書和常額教師的合約的條款,沒向校方披露他牽涉訴訟程序,以及沒在被廉署起訴後向校方披露事件。

被告指廉署人員曾警告不可向人披露受查

施官歸納辯方案情,被告供稱受查期間,廉署人員曾告知他,除了律師、公務員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受查,否則違法,他因此沒有披露。被告稱他被起訴後因狀態欠佳,獲律師建議延遲申報,校方其後從報道得知事件。

教師合約有列明須披露有否受查

施官指,即使廉署人員曾向被告稱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廉署調查,被告仍不能自圓其說。當他見到教師合約條款中,包括須披露有否受查的聲明時,他明知不可能履行條款,但他仍簽署教師合約。

官認為最簡單的做法是不簽約

施官指,若被告因試圖遵守廉署的警告,最簡單就是不簽約,但他仍簽署,認為其唯一意圖,是為了獲聘而向校方隱瞞,以及避免處分。正如校長作供時稱有感被騙,若校方知道被吿正受刑事調查,有機會解僱他。

紙包不住火才向校方披露

就最後一罪,施官續指被告深知「紙包不住火」,才選擇在傳媒報道事件後向校長披露,認為其唯一意圖是欺騙啟聾,以剝奪啟聾行使合約處分他的權利,裁定全部罪名成立。